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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青律师助理张坤宇:大连“雷锋式”贪污案庭审记

发表时间:2019-06-03 16:32:35

2019年5月21日,“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雷锋式贪污案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由著名刑辩律师: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李长青主任担任“雷锋裴俊廷”的辩护人。

临行前北京下了小雨,到达周水子机场空气湿润,地面潮湿,明显也是春雨刚过。俗话说:龙行雨、虎行风,贵人出门遇雨。预示着雷锋式贪污案会有好结果,据说很多大案开庭前都会有雨。大连鏖战在即,给肾上腺激素水平上升的李长青律师,舒缓压力,擂鼓备战。

案情简介:

裴俊廷,原系大连市金普新区大魏家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渔业技术推广站站长,事业编制。因他人举报成为贪污案涉案人员,在没有贪污一分钱的事实认定下,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裴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二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发回重审后于2019年5月21日开庭,历经三天的庭审,重审程序已基本完成。

开庭前,在首都机场前往大连的航班上,李律师西装笔挺,随时处于战备状态:“我们本次是去战斗的,对手除了公诉人,还有除裴俊廷以外八名认罪的被告人“。因为得到了几十到数百万元海域动迁补偿款的被告人,刑期才几月到几年不等,甚至其中有四名被告人已经办理取保。而这位一分钱没拿,也不认识这八名被告人的裴俊廷却以贪污罪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

李长青律师说:“无罪就是无罪,即使工作中存在疏忽,也不应以贪污定罪量刑,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原则,我们一定据理力争到底”!为加强我的战备状态,李律师接着话题,讲述了一段刑辩律师激情燃烧的岁月,让我感到在任重道远的法制建设中,离不开这种专业能力过强,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的好律师。

图为:鏖战状态下的李长青律师

截至重审开庭之日,裴俊廷在看守所被羁押已长达954天,其他相同案情被判滥用职权罪的获刑两年、一年、缓刑,甚至大量案件被免于刑事处罚。这种刑罚的不公平性,给我们的内心造成很大的冲击。这么处理裴俊廷公正吗?裴俊廷今天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也涉及到我们每个人明天的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所以,期待沙河口法院公正审判。

调取证据

庭前为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交了多份申请,也多次和法官沟通希望能查阅复制本案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和关键证人的视频证据,但一直没达到效果,不允许律师复制,严重阻碍了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庭审前一天的5月20日,我们来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现场查阅视频资料。接待我们的是本案承办人—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郑文龙法官,郑法官给我们留下印象是斯斯文文,脾气很好,初次见面,对北京来的律师也是非常尊重,充分听取了我们的意见。

双方的沟通效果很好,当谈到希望能复制视频证据的时候,郑法官面露难色:“我个人非常同意,并理解支持你们的观点,但院里有规定,的确不能复制,如果查阅的话,视频有二十八个小时,我可以一直陪伴两位在办公室,看完全部视频。

当李律师援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查阅复制视频证据时,郑法官说:“还是希望能够相互理解,我个人确实不能做主,这个院里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也确实是一个约定俗成的习惯”,我们大连这边的法院始终是这样执行,李律师相互理解吧,我现在就给你们搬电脑,给您二位倒好水,咱们去隔壁的会议室,你们带着电脑,我在提供一个台式机,二位怎么方便怎么看。

事后我们也咨询了北京的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候也有很多类似情况,他们也是不允许律师拷贝视频,但却拿不出明文规定,法院有很多这种奇奇怪怪的现象,不讲法律,却讲约定俗成,奇怪吗?

经过三天的庭审,本案明确很多问题,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俊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与八名被告人勾结,骗取公共财物,被告人裴俊廷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裴俊廷构成贪污罪并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裴俊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

裴俊廷:1、动迁补偿的对象没弄清楚,大魏家街道没有权力决定谁能获得补偿,谁不能获得补偿;2、根据规定,获得海域动迁补偿:一类是有海域使用证书的,一类是没有证但纳入登记备案的。裴俊廷不具备登记备案的权利,因为不是海洋局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是海洋局的职责。3、我办理的海域都是2006年以前办理,现有的书证都是伪造的,我没有看到过;4、我根本没跟任何人合谋,包括董生业和张成春,和在案的所有被告人员,我以前都不认识。

在公诉机关的发问下,裴俊廷回答:

在起诉书指控的案发期间自己担任渔业技术推广站的站长,负责水产养殖和海上病害防治,主要是向当地的养殖户进行渔业技术推广。在海域管理方面自己主要起上传下达的工作,再有就是协助渔民填写海域使用申请表,自己主要是配合国家海洋局进行一些工作。

正常的申请海域流程:老百姓可以自己在水产站办公室填写海域使用申请表,收表由陈永华负责,陈永华收完表送后到主管领导陈永胜那签字,然后陈永华把表送到送到国家爱海洋局,程序结束。

在海域管理中裴俊廷只起一个上传下达的作用,可有可无。涉案的五块海域,董生业和张成春是裴俊廷填的海域使用申请表,其二人说想申请块海,办理养殖,我就帮他们填了表。裴俊廷当庭表示:不管是谁,只要是正常办公时间,我都会正常接待办理。

关于海域动迁,裴俊廷并未参与一期、二期的海域动迁工作,自己从没在一期动迁表上签过字,二期是在郭曙光的诱导下签了字,郭曙光只让裴俊廷签字确定表上的人员名称是不是大魏家街道的人。一期、二期动迁主体是海洋渔业局,跟大魏家街道没什么关系。第三期需要街道有个复核义务,需要街道人员到现场拍照,具体由陈永华负责,陈永华履行完义务拿回一摞表:“好了领导,签字吧”。因为工作不细,认为下属已经核实了具体情况,根据见字签字的习惯,我就签了字。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告诉我会死在监狱里。

在辩护人的发问下,裴俊廷回答:

自己在2016年10月12日被传唤至检察院,到案后,侦查机关从当天中午12点10分一直讯问到第二天10月13日下午下班的时间。中途没睡觉,没休息,办案人员怕我饿着,给了我个小馒头。四批人循环讯问我28个小时,当时头脑严重不清醒,只有一个想法:“特别想死,能死就赶紧死了……”

因为我不懂法,侦查机关说我贪污,我也不懂就签了字,我的笔录有多处不属实。中途侦查人员非要加上一句:“董生业跟我商量弄点钱花”,裴俊廷表示都不认识董生业,他弄不弄钱跟我有什么关系?所以在2016年10月13日早上4-5点钟的笔录上,裴坚决拒绝签字。

海域使用申请阶段董生业和张成春是我经手,陈永华自己弄了块海,段尔洪、张斌弄给张东,我根本不知道怎么回事。案卷里的这些海域使用申请书,在2015年以前我从来没见过,格式和当年我经手的申请书完全不一样,新版申请书少了政府意见一栏。

裴俊廷当庭表示:其不会电脑,信息传真也不会发。跟其他八名被告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请海之前完全都不认识。我是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工资自收自支,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张东这一节,我过于相信下属,因为工作不细,也因年龄问题,抱来一摞表我就签了。

所有海域均系正常办理,我从不戴有色眼镜看人。事后这些人也没有一分钱的意思表示。我根本就不懂什么是贪污,侦查人员直接说我是贪污,说我涉案金额老了,得死在监狱里。2016年12月27日侦查人员问我跟别人合谋贪污的事想的怎么样了?以前说我是自己贪污,12月27号开始说我跟别人合谋贪污,我根本不懂这些问题。

董生业当庭作证,办海和动迁后拿了110万动迁款,没有对裴俊廷表示感谢,裴俊廷没跟我要一分钱,我也没给裴俊廷一分钱。其他被告人当庭供述:在海域申请和海域动迁环节没对裴进行一分钱表示。

经过庭审,本案明确的问题:

一、 裴俊廷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1、进出的是同一个门口,但裴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老百姓眼中,渔业技术推广站可能在镇政府里面,裴俊廷进进

出出的可能像个国家工作人员,但法律人对于裴的主体问题必须依法正确定,现有证据证明裴俊廷是事业单位渔业技术推广站,属于事业编制,不属于刑诉法93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当庭举证质证,公诉人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是2014年7月22到2016年3月,组织机构代码证也是从2014年开始,而本案指控的犯罪期间是2007-2011年。

公诉人出示的办事处出具表示裴俊廷职责的证明,不是书证,性质是单位类证人证言,单位应当派人出庭作证。一个犯罪主体身份的证明应当出具在案件发展过程中客观形成的书证。而该份说明是原审后法院建议去补充侦查获得的,取得程序本身违法,法院建议补充侦查,没有法律规定,法院建议权受到限制,有利被告人的情况法院可以建议,法院是中立裁判机构,本份证明取得本身程序违法。

2、在海域申请和动迁环节,裴俊廷没有行使公务

(1)海域使用申请环节

裴俊廷只是负责填表,做二传手的工作,帮助别人填完表后送到海洋局;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辽宁省大连市的海域相关管理规定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都没有把街道一级确定为海域使用登记的初审机关,更没有把街道下属的渔业技术推广站写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渔业技术推广站没有法定职责。

金州区海洋与渔业局是本案的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机关,街道办事处及事业单位不具有海域使用行政许可的法定职权。

裴俊廷帮助填写海域使用申请书、注明海域使用有无矛盾的工作,因不具备职权因素,不属于刑法上的“公务”,其性质相当于社会组织的中介服务,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帮助申请人落实注册地址。

(2)海域动迁补偿环节

动迁环节分了三期,只有第三期中有文件确定街道办是实施动迁的主体,仍然没说街道办下属的技术性事业单位属于实施动迁的主体,如果没有法定职权则需要委托,本案也没有明确委托书,是不标准的职务来源。所以,一、二、三期不是标准的履行公务行为,仍是事务性的协助。三期中实际发生了一些审核的职责。

裴俊廷不具备海域动迁补偿相关的行政职权,有关工作仅是辅助性质,裴俊廷帮用海人填表,实际确实做了一些工作,但不是在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像代理工商注册,裴俊廷没有行政职权的来源。老百姓来了给你填表,就是不找裴俊廷,也可以去海洋局填。而动迁补偿是海洋局职责,大魏家街道说了也不算。

3、裴俊廷在海域申请和动迁中到底起到了多大的作用?

(1)办理海域使用权证,需要具备: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区县政府的批准文件、才具备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条件。

公诉机关在本案中仅出示了真实性不确认的海域使用申请书,那能确定这些人备案了吗?既然备案、那一定还有其他文件,本案拿到动迁补偿款的关键程序,核心程序是登记备案,不是海域使用申请。

海洋局在动迁过程中也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基本内容之一就应当是:动迁户是否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或登记备案。海洋局的审核才是这些人拿到补偿款关键环节,裴俊廷第一张表,作用极为次要。

(2)如果按照证人证言和公诉机关理解的2006年以后不再办理海域使用申请,裴俊廷把表填了、交了,还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呢?窗口已经关闭,不再办理了。如果说这些人后期登记备案,谁登记备案又是怎么登记备案的?所以裴俊廷、在申请环节作用非常小,非决定性。

(3)动迁环节:第三期中,裴俊廷履行了现场复核的义务,出现错误并非主观方面;大魏家街道审核意见,以及公示栏签名,被裴俊廷和陈永华当庭证实,不是裴俊廷签的。现场复核表的签字,是一种不良的工作习惯造成,领导见字签字,实务中也很常见,下属拿过来一摞表,裴俊廷就直接签字了。主观上不能认定为共同贪污。

裴俊廷表示:2006年40号文后我没给别人办理过海域申请,即使我想办,也办理不成。备案都是海洋局具体操作,什么样的流程不清楚。海域使用金收了后开具票据,缴纳海洋局。渔业技术推广站是大魏家街道设立的事业单位跟海洋局没有隶属关系,海洋局没有给大魏家街道和我个人出过委托书,登记备案是海洋局的职责。

二、裴俊廷没有贪污一分钱

八位位获得动迁补偿的被告人均称没有分给裴俊廷一分钱。公诉机关认为,不论裴俊廷是否获得赃款,他与8位获得动迁补偿的被告人均构成(共同)贪污罪,且因贪污数额高达683.3万余元应视为主犯。因为贪污罪的犯罪动机,既可以是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也可以是将公共财物或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

李长青律师认为本案是“雷锋式的贪腐”。既然是贪污,又如此无私,这不符合经验法则,除非8获得动迁补偿的被告人与裴俊廷的利害关系人。裴俊廷的行为最多就是尽不尽责的问题,与贪污无关。

三、事先不知道动迁

裴俊廷当庭表示:2009年以后才听到金州湾海域可能要动迁的消息,说心里话要知道动迁,老婆还在家种地,我为什么不给自己办一块呢?

经过庭审没有证据证明裴俊廷事先知晓涉案海域会动迁,也没有认定8位获得动迁补偿的被告人事先知晓涉案海域会动迁。裴俊廷除了没将动迁补偿款据为己有或转送给利害关系人外,其在履行海域审批职责时也不知道涉案海域会动迁,进一步证明裴俊廷没有犯罪动机。

同时,凭动迁人事先不知晓会动迁的事实和经验法则,也可以确信裴俊廷为其他被告人办理海域使用手续时不知道会动迁,因此他没有作案动机——如果知道会动迁,为什么不赶在动迁到来之前给自己或者给自己的亲戚也办理或转包一个海域使用权?

 四、并无用海审批权

裴俊廷在海域使用审批中,他仅负责核实申请人申请使用的海域“是否有人提出矛盾或是否经调解后无矛盾”,并负责填报,具体经办人也经常不是他。

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机关是金州区海洋与渔业局,初审、初始登记、审核等审批手续均由该局负责,最后由区政府批准。街道及其下属单位农业服务中心均不具有这方面的法律地位与工作职责。裴俊廷的工作就像工商登记事务中的代理人或中介,只是负责填报、报送。

  五、更无补偿审批权

根据常识,即便裴俊廷在海域使用填报工作中存在问题,也不等于他在海域动迁补偿工作中存在问题。

在案不少证据显示裴俊廷没有相应职权,他领导的部门只是配合区海洋与渔业局做些辅助性工作,如张贴公告、发通知。还有一些文件显示,这一时期的动迁补偿工作如发布征海通告,对动迁户进行登记、核实、核定、公示,签订动迁协议,发放动迁补偿款,均由金州区海洋与渔业局办理。

案卷中只有一个关键证据—— 大魏家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裴俊廷职权的《证明》,用以证明裴俊廷有相应职权。这份《证明》的日期是2017年11月14日,即开庭前一个星期也即裴俊廷因本案被拘留400天之后,才由街道办开具的。

  六、本案存在悬疑

裴俊廷的举报人秦某是当地一位神通广大、海域使用面积巨大的人物。裴俊廷当庭表示:由于海域使用审批等事项,他和秦某发生了过节。2014年或2015年左右,在秦某的动迁会上,不明白为什么因一句话得罪了秦某,之后领导就再也不让我搀和秦某的事。

根据原审判决书中记载——

前述8名获得动迁补偿的被告人中,无业人员马某将自己获得的86万元补偿款、退休人员安某某(女)将自己获得的73.25万元中的55万元付给了案外人秦某,付给秦某的理由是“发现海域使用权人系秦某”。根据这种记载,人们很容易产生“那么秦某也是犯罪嫌疑人”“如果秦某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没有受到追究”等疑问。

裴俊廷告诉李长青律师:“2016年10月12日这天,我是被沙河口区反贪局一位领导叫到沙河口区反贪局讯问后被刑事拘留的。那天,该领导正在讯问我时,走廊里出现了秦某。该领导马上同秦某打招呼,叫他上楼等……”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该案应当由金州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没有管辖权,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侦查是违法的。该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请求指定自己管辖,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正常的。

本案中暴露的问题:

一、疲劳审讯

经过数小时紧张的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我们发现:

讯问时间从2016年10月12日12时06分一直持续到2016年10月13日16时24分,讯问时间长达28个小时。始终把裴俊廷囚禁在椅子里,不允许休息,不允许活动,明显存在疲劳审讯。

视频还显示,侦查人员存在明显的威胁和诱供。

(1)庭审前一天,我们注意到裴俊廷从2016年10月12日12时06分到2016年10月13日16时24分被连续讯问长达二十八小时,明显构成了疲劳审讯,疲劳审讯获得的口供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要求“讯问应当保证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从实际看,连续长时间的讯问,不给饮食不让休息,客观上会导致嫌疑人、被告人肉体或精神上的剧烈痛苦。最高法院的最新指导案例指出,该行为已足以迫使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其意愿供述,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程度与刑讯逼供基本相当,是一种“变相肉刑”,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此情况下获得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以,我们于庭审当日起草,并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为防止庭审过于迟延,合议庭决定先调查其他犯罪事实,最后在对我们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启动。

(2)问裴俊亭被连续讯问28小时是什么感觉?裴:“特别想死!”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排非的证据不得进行举证、质证,也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使用,而裴俊廷的有罪供述均存在于这两日。排非程序也极大的触动了公诉人的神经。

法官提问了几个问题,问裴俊廷是否“眯了一会?”

李长青律师认为法庭挑出来的几段视频(裴在讯问椅里趴了一会)不能证明裴得到了休息:

一、地点是审讯室,不是休息室;二、连续二十八小时坐在椅子里的方式不是休息,是变相的肉刑;三、可以用常人的心里去感受一下,一个人28小时被困在那,不让睡觉是什么感觉?四、28小时不让睡觉实际上是心理学上睡眠剥夺的审讯方法,睡眠剥夺是一种严重的酷刑,意志再坚强的人也都扛不住。这种情况下的思维和精神状况已经不足以应对审讯,不足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当庭唠嗑

法庭上,李长青律师当庭要约美女公诉人唠嗑28小时!

公诉人说:虽然这次审讯时间比较长,但是,整个讯问过程的讯问非常规范,语言规范、进度缓慢,主要采取一种谈话的方式——唠嗑,就是老百姓说的唠嗑,侦查人员在采取唠嗑的方式讯问。

李律师:我们将心比心,我跟你唠嗑唠28个小时会怎么样呢?我安排人轮番跟你唠嗑28个小时会怎么样呢?允许你吃允许你喝,你会是什么感觉?换种方式,就让你在那个椅子上坐28个小时,能坐下去吗?这是睡眠剥夺的非法审讯方式,如还不能认可意见,我将申请心理专家出庭作证。证明这种剥夺睡眠的方式会对当事人造成什么影响!公诉人一脸惊讶的看着李律师,不再继续发表意见。

(4)合议评议

李律当庭跟我说:“评议就是形式,走个过场,已经有结果”。

过了两分钟,宣布评议结果:合议庭认为,侦查机关保障了被告人休息,饮食的权利,未发现违法的情况,侦查机关不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裴俊廷供述的情形。认为裴俊廷做的供述具有合法性,驳回相应的排非申请。裴俊廷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李长青律师:审判长采用看裴俊廷有没有趴椅子上的情况,判断休息情况,我就已经感到审判长的倾向性,对宣布结果并不意外。排非应由公诉方举证,而本案实际是由审判长进行举证,证明裴俊廷哪段时间眯了一会,对于举证方式不予认同,违反了中立裁判的原则。

审判长做了含含糊糊的解释,说没看出来裴俊廷有想死的程度…

(5)法院盒饭

第二天5月22日的庭审随着排非程序的结束,也接近尾声,在下午的16点15分休庭。因为有几段关键的讯问要核实,我和李律师继续留在法庭,观看侦查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稍后,郑法官送来了法官的加班盒饭,陪同我们一起观看讯问视频。

盒饭按照四菜一汤的标准,表示感谢后,我和李律师在辩护人的桌子上,郑法官在书记员的桌子上,一起边看视频边解决了当天的晚餐。很多情节在徐昕老师的《无罪辩护》书里看到过,也是第一次吃到法院的盒饭,李律师说:“希望也能有徐昕老师的好运气吧”。

吃盒饭的时候,郑法官笑着问:“李律师,对于这个排非结果能接受吗?”我们回答连续讯问28小时,肯定是构成疲劳审讯的,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郑法官说:这么跟您说吧,李律师,我经手的案件,别说被讯问28小时,就是48小时、68小时甚至连续问更长时间的也有,这件案子的讯问视频,可能各地的标准不太一样,在我们辽宁来看,已经相当文明了,有些案子就明显的存在刑讯逼供,当事人不提,律师也不申请,比这件案子讯问情况严重的,太多太多……

郑法官说:根据实践来看,的确在我们大连当地,也有一些类似的案例和本案情况相近,最后都定性为滥用职权。李律师表示:肯定的嘛,以贪污定性肯定不合适,裴俊廷一分钱没拿,也不认识这八个人,他到底图个什么呢?一分钱没拿,被判了11年,这个理在哪都说不通,郑法官若有所思的扶了扶眼镜,大口吃着盒饭,没有再行反驳。

二、本案程序违法

 (1)沙河口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沙河口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裴俊廷所在单位属于金州区,所谓的犯罪事实也是发生在金州区,无论是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还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案件法定管辖权都在金州,不是在沙河口。沙河口区检察院清楚这一点,所以沙河口区申请市检察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条件是管辖不明的案件,可以指定管辖。

而本案管辖非常明确,犯罪行为地,裴俊廷工作单位所在地都在金州区,沙河口区检察院怎么能制定到沙河口区,这种指定的背后一定有特殊的原因,在两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意见是2016年4月1号由市检指定,在案的批准管辖决定书是2016年10月22日,而沙河口在10月13日已经立案侦查,这种先斩后奏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到现在检察院也拿不出2016年4月1日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即使拿出,同意案件怎么会在不同日期作出两份指定管辖?

 (2)本案没有审查起诉程序

本案没有审查起诉程序,在案卷宗没有审查起诉的材料,审查起诉的标志是侦查机关形成侦查终结报告,并写出起诉意见书,卷宗中没有两份材料。本案带来很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剥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利,从侦查到一审,三个程序缺一不可,本案省略的审查起诉程序,没有保障被告在此期间的辩护权利。(同理,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也没有管辖权)

公诉人竟然说起诉意见书是国家秘密,保存在人民检察院。这种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材料的情况,闻所未闻!

三、公诉人逻辑存在问题

公诉人企图用海域使用金的缴纳时间,印证海域使用申请办理的时间,我们在阐述一件事的时候,要照顾到前前后后、方方面面。至少逻辑上要遵循一致的原则。

公诉机关指控五个用海户后期申请,至少裴俊廷承认的安菊芳、王菊珍、应当是在2006年办理,跟申请书时间一致。根据海域使用金缴纳登记明细表,历年不同户数的统计,从2006-2013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减。增加的居多数,最高的数字差127户,这127户在2006年前就没缴纳过海域使用金,他们是否也是后期办理?

显然指控的逻辑有问题。合理的解释,有大量的用海户、不缴纳或拖延缴纳海域使用金,这也是2006年40号文件出台的背景。

四、本案定性有误

(1)本案定性贪污有误

本案指控裴俊廷贪污主犯、裴俊廷一分钱没拿判了11年,拿到一二百万的人判三年、还有的判2年1年缓刑。这个人没拿钱,为什么判这么重?别扭是因为不符合常识和经验。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法规定的贪污,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务、公诉人引用与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这一款。这款规定指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这种情况,是国家工作人员要拿钱、或者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特定的关系。裴俊廷跟别人勾结、勾结完一分钱不拿,然后给别人坐牢,本身就不符合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贪污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刑犯罪是一样的。裴俊廷本身没有占有财务的故意。裴俊廷怕拿了钱烧得慌、表明裴俊亭本身不敢占有国家公共财物,没有占有目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贪污,辩护人没见过。无论做出什么样的证据,每个人心里有杆秤,也不能使大众信服。

指控贪污,实际混淆了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犯罪的区别。本案的背景:用海户说用海,裴俊廷帮助填表。假如说,有用海户来了说,老裴给你点钱,帮忙办吧。这可能构成受贿。

如果是用海户身份变了,是裴俊廷亲属,认同贪污,大伙也能认同。这些人跟裴俊廷什么关系。驱动力是什么?假设帮助被告人获取财物,那我请问是否大量的滥用职权案例,也是这样的情形?包括大连就有大量的案例判的滥用职权,为什么要指控裴俊廷贪污呢?

(2)滥用职权

庭审中,裴俊廷当庭表示:公诉人屡屡说我和同案的八名被告人预谋、合谋,我觉得这件事,如果同案犯不说跟我预谋,那他们的行为就属于诈骗,判处三年能行吗?起码要十年起刑,如果这个案子有人告诉我:与别人合谋就是三年,不合谋十年以上,我也肯定会说合谋。虽然我没学过法律,但我也知道诈骗和贪污年限肯定不同。

李长青律师:公诉人说裴俊廷帮助别人获得补偿就构成贪污,那么我想请问,在实务中如何区分贪污罪和滥用职权?那些判滥用职权罪的都判错了吗?反而是判贪污罪的基本没有。公诉人对此没有意见。

(3)本案思路

对于本案,李长青律师表示:刑法的谦抑原则,公诉人和法庭均应当不陌生,出现问题能用行政手段或其他途径解决的,就尽量不要动用刑事手段,因为就本案而言,即便存在问题,采用行政手段处理(如罚款)更利于问题的解决,动用刑事手段解决,可能国家的损失也一分钱不会减少,还不利于解决问题,公诉人指控也存在明显的客观归罪,不管被告人的主观是不是贪污,只要造成损失,就强行指控贪污,八名被告人听完李长青律师的辩护后,差点全部当庭起义。

八名认罪的被告人,有几位差点当庭翻供,以至于公诉人气愤的问:“XX希望你能端正态度,你的供述和讯问笔录前后不一致你怎么解释?到底以哪次为准?”被告人看看李律师,又看看公诉人,又看看自己的律师,最终要反驳的被告人还是当庭妥协了,这个情况出现在好几个被告人的身上。当李律师再次提到类似观点的时候,被告人又嗫嚅着想要翻供,最终再次妥协。

说明李长青律师的辩护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起初李律师说我们的对手可能还有八名被告人,因为他们全部认罪我们没认。起初,八名认罪被告人对我们持敌对态度,认为李律师是在耽误他们的时间,是在加害他们。如今,李律师的辩护也充分得到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认可。

(4)给法庭的建议

被告人的海域使用申请,如果能够查实是2006年之前办的,无论是否养殖,均应得到补偿,因为缴纳了海域使用金。情况和陆地上的土地征收一样,开发商拿到土地,缴纳了出让金,种种原因没有开发,两年后土地涨价国家要收回,这种情况不补偿吗?本案的被告人如果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一定可以拿到补偿。

建议合议庭跟本案的行政庭结合,论证八位被告人如果是正常办理的海域使用申请,没有养殖,动迁的话该不该补偿?海域使用金白交了吗?行政诉讼中,可以对大连市政府和金州区海洋局做出的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被告人未必拿不到合理补偿。现在即使被告人拿多了补偿,完全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本案裴俊廷即使有管理上的疏忽,公诉人指控贪污也属于客观归罪,不管主观怎么想,只要客观对别人获取财物起到帮助作用,就认为性质是一样的。这种归罪方式混淆了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省略了主语,主语一定是其他人员。举例子:如果与裴有密切联系的人伙同可以认定,而本案这些被告人和裴认都不认识,他们之间有什么关系?请法庭慎重考虑

最后,李长青律师表示:本案目前是发回重审阶段,法庭审理应当重打鼓,另开张,根本不存在原审,也谈不上什么维持原判。

至此,三天的重审程序已基本完成,法庭表会很充分考虑意见。

庭后反应:

 (1)棋逢对手

庭审结束后,公诉人说:早就听我们市检的工作人员介绍李律师的水平很高,经过三天的庭审,我发现您的水平确实比大连当地的律师高出很大一节。公诉人对李律师表达了充分的肯定,还说贪污和滥用职权的区别在实务中不太好界定,自己也不太清楚具体的区别。

我问李律师:“本次是否达到棋逢对手的程度”?李律师:我没有感觉到这次的公诉人给我带来什么实际的反抗,但总而言之她的确很优秀,明显是接受过系统的法律学习,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我也是为数不多的听到李律师称赞公诉人水平高超,本次的公诉人也是发自内心的尊重和敬佩李长青律师。某种程度上,二位算棋逢对手了吧

 (2)专家论证

李长青律师就本案,于2018年底在北京厦门大厦,主办召开了专家论证研讨会。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汪海燕,以及副院长王志远等教授均应李长青律师之邀出席了这场专家论证研讨会。

    在论证会上,李长青律师首先向与会专家介绍了案件详细经过,并向与会专家表述了自己的意见。随后,与会专家详细研究了案件,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就李长青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权威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书。

此次邀请中国刑法界陈兴良、阮齐林等权威专家论证其正在办理的裴俊廷职务犯罪案件,也是李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求真务实,对每一起案件都精益求精的最好见证。

第三天庭审结束,李长青律师将五位专家的论证意见书和滥用职权的相关判例等材料交给郑法官,说:“仅供参考”,郑法官扶了扶眼镜,表示一定虚心学习。法庭辩论期间,当李律师提到就本案咨询了权威专家,并出具论证意见书后,公诉人和审判长都聚精会神的凝视李律师,表示惊讶。之后两轮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明显压低分贝…

 (3)遇到故知

因本案全程直播,在读大连海事学院研究生的同学,恰巧也在沙河口法院的实习。大律加大案,同学不想错过大好的学习机会,很早就在法庭门口排队,李律师正在看卷准备当天的庭审工作,同学打了招呼便没在打扰,李律师说:你们也算他乡遇故知啊!同学说:早就听说您很厉害,我们慕名来学习一下。李律师谦虚的开玩笑:也就是一般厉害吧!同学舍友也想参加旁听,无奈旁听席位置不够,很多当事人家属也没能进去,她们宿舍就派她代表来旁听,其他人观看视频…

大概是在全程关注我们的庭审直播,5月23日第三天庭审结束后的一两分钟,同学发来微信:你们是不是要回北京了?帮我和李律师道个别,你们一路顺风,旁听了一会就感觉太精彩了,果然是大律师!

裴俊廷的家属把我们送到大连周水子机场,裴俊廷的舅爷跟李律师说:真的是感激不尽,谢谢您能帮助我们家,临走时依依不舍,这个场面我并非是第一次见到,山西涉黑案李强的家属,在李律离开时也是依依不舍,直接哭了出来……广西的当事人来到所里临走时,哽咽的说你知不知道你领导有多厉害?他在我们当地名气很大,他是唯一的一个肯为老百姓说话,敢状告市政府还能把政府告赢的好律师……唐山苗长文一行,来到所里,临走时说一定要和李律师好好学习,他是个非常有思想,业务能力强硬的好律师等等,南方的当事人…申诉案的当事人…等等…太多画面浮现眼前。

因为当事人信任、认可李律师,认为李律师就是他们一个个家庭的救星。李律走了他们当事人的心里也就没有了着落,这样的画面我也只有跟李律师在一起能看到。李律师从为人和专业上都教会我很多!

(4)家属反映

本案是李长青律师二审介入,接手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发回沙河口区法院重审,经过三天的庭审,当事人家属:“一审就是找错了律师,如果李律师您早点介入,事情不会是这样的结果”。

审判长:李律师,您就好好发挥,法庭希望您把所有的本事都发挥出来,咱们借着庭审直播,给案件一个公正的结果,庭审后郑法官也给予李律师充分的肯定。其他被告人家属:这是哪里找来的律师,这么负责,水平这么高?庭审中有数次李律师发言,旁听席穿来数次小声的认同(对!对!是这么回事!)和偷拍的掌声。庭后有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当场要了李律师的联系方式,庭审后一直约时间见面。

庭审是成长最快的学习方式,李律师说:“跟我开这一次庭,下次你就知道流程,也不会在发怵了”。我开玩笑地说:“如果是做自首、初犯、立功方面的辩护专家,可能永远都不会发怵,立志向您学习,争取以后能成为像您一样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的好律师”。(张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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