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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男子被“交通肇事”喊冤 玉田法院判“葫芦案”被发回重审

发表时间:2019-06-24 17:55:10

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2018)冀刑申333号决定,河北唐山玉田吴双交通肇事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决定书决定,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当事人吴双夫妻

吴双的代理律师李长青介绍,现有证据证明吴双不是肇事人,理应宣告吴双无罪。但是为了满足被害人保险赔偿的需求,玉田法院强判吴双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当时,唐山中院陈姓法官亲口对我和吴双说要发回重审,结果依然维持原判。经过吴双锲而不舍坚持不懈地申诉,这起“葫芦案”终于迎来新的希望。

凌晨2点发生“交通肇事案” 检方两次退回补侦当事人三次喊冤

2016年6月12日凌晨,一名男子被发现在河北唐山市玉田县境内的马路中央身亡,大货车司机吴双被认定为肇事者。此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7年3月10日,玉田县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5月12日,玉田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12月8日,作出判决,认定吴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吴双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双不服,继续提出申诉。2018年7月20日唐山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诉。吴双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终于,2019年3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媒体报道称,2016年6月12日凌晨,玉田县窝洛沽镇派出所接报,唐通公路窝洛沽中学附近有一男子躺在路上,地上还有血迹。警方调取周边监控录像排查出包括吴双的大货车在内的14辆可疑车辆。6月13日,吴双到玉田交警大队配合调查。吴双称,当日凌晨,其往天津送货,途中发现马路中间有人但避开了,之后还检查、确认其车胎上并没有血迹。但吴双也表示,到底有没有轧到人“说不好”。2016年8月25日,玉田警方对吴双立案侦查。随后,玉田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吴双批准逮捕。

鉴定人看照片作出“鉴定意见” 法院认定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被质疑

根据媒体报道,2016年6月16日和17日,警方将吴双车辆(或其车辆上的提取物)及死者的相关物品进行鉴定。并且进行了三次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各异,三份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均列入认定吴双肇事的“事故认定书”。其中,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称,目前法医物证领域能做人血斑或人精斑的确证实验,没有关于人体组织的确证实验,即无法通过确证实验的方式证实疑似组织是否为人体组织。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吴双驾驶车辆的轮胎花纹与死者裤子上轮胎花纹种类相同,依据现场和双方痕迹认为车辆右前下侧与低位人体接触可以形成双方痕迹。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称,吴双车辆与死者裤子痕迹已经模糊不清,失去鉴定条件,无法确定对应关系。

吴双对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质疑强烈,称花纹种类相同并不能确定是其车的,质疑所提取的疑似人体组织,“在当今科技条件下,还不能确定吗?”吴双本人强烈表示,使用相同花纹轮胎的车太多了,不能因为花纹一样就说自己有罪。

2017年5月12日,在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鉴定的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痕检工程师白志国、谢景玉先后作为证人出庭。李长青就鉴定的时间地点、鉴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轮胎花纹特征等问题询问痕检工程师白志国时,白志国情绪激动,以“鉴定意见书上写得很清楚”“没有必要告诉你”等回应。另一位鉴定人谢景玉则表示,他没有来过玉田交警大队,死者裤子上的轮胎花纹、车上的剐蹭痕迹及人体组织等,他均是通过在电脑上看照片作出判断。关于鉴定书中的“轮胎花纹种类相同”,吴双代理律师李长青问谢景玉:“可以这么理解吗?这个‘种类相同’不能直接认定这个人体裤子上的花纹就是这辆车所轧?”谢景玉表示:“可以这么理解。”至于鉴定结论中的“可以形成双方痕迹”,谢景玉表示,那是客观的情况,“我们没有发现它特定的特征”。

律师根据事故发生时间排除嫌疑 交警推理方式办案涉嫌违法

根据吴双代理律师李长青提供的一份辩护词显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在张春华车之后李永车之前, 在刑事侦查卷宗中,张春华证实其当晚2时10分到2时30分左右驾驶冀BX3258平头蓝色箱栏式货车由西向东经过窝洛沽中学时,“看见一个人在公路北侧距离路边1米多远脸朝东北坐着”。这恰恰证实了张春华的冀BX3258车辆经过窝洛沽中学门口之前,刘茂生是活着的,在此之前经过的所有车辆都可以排除肇事嫌疑。

李永证实其当晚“驾驶津KR6786面包车去唐山办事,到窝洛沽中学路段时发现在公路北侧躺着一个穿黑色背心的男子,当时地上还有很多血。那个人头向西北脚向东南躺着,地上有很多血,身上穿黑色衣服,没有穿鞋,那个人一动不动。” 说明此时当事人刘茂生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在李永之前经过窝洛沽中学的所有车辆都有肇事嫌疑。

根据张春华与李永的证言可知,612交通事故发生在张春华车辆和李永车辆分别经过窝洛沽中学的时间之间。据警方提供的窝洛沽中学监控显示张春华冀BX3258车辆出现时间是在02:20:56,李永津KR6786面包车出现的时间是在02:30:21,所以可以认定交通肇事事故发生时间是在02:20:56——02:30:21之间。而根据警方提供监控视频显示,吴双的冀BE8542/冀BU384挂号重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出现的时间为02:19:35,显然已经彻底排除了吴双的车辆不是肇事车辆。

李长青律师指出,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与证据不符,居然将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关于人体组织确证实验的说明、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情况说明》等否定性或者不确定性意见作为支持其结论的证据使用,逻辑之荒唐世所罕见。

在案证据吴双、刘君、刘建成、李永的笔录均证实刘茂生坐或躺马路上,刘茂生的行为属于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是其自身违法行为,这一行为对所有过往车辆的行车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这一事实不属于道交法车辆离开现场无法查清责任推定机动车承担全责的情形。不仅对于吴双不能适用,对于其他真正的肇事者也不能适用全部责任,最多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总之,本案无罪证据充分,有罪证据不足。玉田交警通过推理的方式办案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窝洛沽十字路口监控排查只能确定部分侦查范围,未能锁定全部可疑车辆,推定吴双为肇事者是“葫芦案”。

至今,吴双依然坚信自己是被冤枉的,出狱后,一直坚持为自己洗冤奔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份“再审决定书”终于为这起“葫芦案”迎来了新的希望。(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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