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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纪实:一起特殊的涉嫌妨害公务案

发表时间:2020-03-03 17:49:06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0日上午9点,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在第七审判庭内,开庭审理了康某文涉嫌妨害公务案。

庭审中,康某文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守护合法财产,不认为是犯罪。作为康某文辩护律师、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李长青为其做无罪辩护。

公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康某文,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其以自己的所拆房屋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为由,阻碍遵化市某二期工程施工,遵化市公安局为此成立专案组。

2018年11月10日6时许,遵化市公安局专案组成员到遵化市某二期工地对康某文进行传唤。康某文在房车内向自己身上倾倒不明液体,手持打火机,以死相威胁,拒绝公安干警将其带离。

2018年11月15日,遵化市公安局矿业秩序特勤执法大队等人将继续组织施工的康某文抓获。

检察院认为,康某文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这份公诉书中,记者了解到,河北省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康某文涉嫌妨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2019年6月13日,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我的房子哪儿去了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身为被告人的康某文讲述了事件的全过程。

康某文称,2013年10月,有开发商称要在河北省遵化市乔家洼村占地,建设养老城的项目。康家的宅基地(自己的和父亲的)2.34亩(1561平方米)正好在该拆迁范围内。

“开发商派了手下的员工、同时也是我的朋友巴某来做工作。当时,巴某说,让我起个带头作用,先拆迁,最后给我的补偿一定比最高的要高点儿。”康某文在法庭上说。

双方口头达成协议,未形成书面文字。这一点在巴某的证人证言中可以得到证实。

随后,康某文表示同意了。2014年5月,开发商带人将康某文家房子的房顶拆除,房屋主体结构未予以拆除。

两年后的2016年,巴某找到康某文称,养老成的项目因为污染水源保护地未被立项。“这个项目出让给了当地某地产公司,其老板是陈某某。他们打算建设商品房。”康某文说。

此后,某房地产公司开始大兴土木,陆陆续续地建设房屋。康某文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未与该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

2018年4月初,“为了保护自家的房子”,康某文“开始垒院墙”。2018年4月16日,当地政府给康某文下达了停建通知。

屋漏偏逢连夜雨,4月27日,康某文的女儿因病前往北京看病。因病情严重,康某文的女儿被送入了ICU,医生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同一天,当地政府带人将康某文家老宅的主体结构全部拆除,夷为平地。

康某文和妻子在北京给孩子看病。直到10月31日,北京的医生称,可以给孩子做手术。“期间,巴某帮着我们和某地产公司谈补偿问题。”康某文说,“最终,房地产公司方面答应支付350万元现金的同时,另外补偿1100平方米的房子。但由于我的孩子要做手术,我就说第二天回去签协议。”

第二天,即2018年10月31日,当康某文回到遵化市后,“某地产公司反悔,只同意支付给康某文3.6万元补偿款和400平方米的房子”。

“为了方式开发商在自家宅基地上挖地”,康某文将自己的房车开到已经被夷为平地的自家宅基地上,打算继续守护。

2018年11月10日,康某文与“前来商谈的政府相关人员”发生纠纷。11月15日,康某文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法庭辩论:是否有罪成为争议焦点

在法庭辩论阶段,作为康某文的辩护律师、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师认为,本案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康某文无罪。


李长青律师为康某文做无罪辩护

李长青律师提出,本案不存在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是,确定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这个前提不存在,则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法律规定治安传唤需要到案件现场“亮明身份、出示证件、出示传唤证、宣布传唤决定”,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可以强制传唤,但要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从程序上看,从传唤证传唤到强制传唤有一个批准环节。本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没有批准强制传唤的证据。

同时,李长青律师还提出,康某文的宅基地没有得到补偿安置。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康某文的土地房屋没有得到补偿安置,土地是存在争议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留守在宅基地上,不让其他的人动自己的地,本身是保持土地利用现状不改变。康某文的宅基地上确实存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并非净地,并且康某文至今也没有获得任何应该有的拆迁补偿。

同时,警方提供的几段零散视频证据显示,现场始终有施工作业的声音,未出现施工受阻情况,本案不存在施工被阻碍的情形,治安案件的立案没有事实依据,本身就不应当立案。

对此,公诉人认为,涉案的房地产公司的手续均合法,康某文应当依法依规地进行解决,而不应当用这样的方式。康某文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一天的庭审,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并未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法律与生活杂志  记者/李云虹)

法律眼

妨害公务罪的四种情形

任何一个刑法罪名,只有在满足犯罪的立案标准时才会被立案追诉。对于妨害公务罪而言,并不是任何一个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都会被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四种情况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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