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都认为自己掌握真理,凡是他人的不同观点,即是谬误。为了公益,我牺牲我认为宪法有错误的私人之见。也请各位代表和我一起,稍微怀疑一下自己的一贯正确,为了我们之间真实的或表面的一致,在宪法上签名。——富兰克林,美国制宪会议发言
一、话题的缘起
很感谢徐昕老师扶携后学,给我提供了一个发言机会,讲“如何与办案人员沟通”。
但事实上,曾有朋友开玩笑说,金宏伟是一个对人过敏的人。确实,我不喜欢社交,几乎不参加公众活动。我也不善于与媒体打交道,会把所有的采访任务都推给合作律师。我的兴趣是一个人安静地阅卷、写材料,而不是与人交流。那么为什么我这样一个“对人过敏”的人会来讲“如何与办案人员沟通”这样的话题。
主要原因是写完《冤案申诉、一家之言》,有几位朋友和申诉者问,你有多起案子被再审,是如何让办案机关注意到案件的?还有一个原因,是公号里常常收到一些青年律师的私信,询问如何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这类的问题。我想借这个机会,讲讲我自己的真实经历(不限于申诉),供申诉者参考,更是希望那些给我写信的青年律师们看到,即便是金宏伟这样“对人过敏”的人也可以通过一些有意识地训练,实现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内向的人做律师,确实存在一些天然的劣势,我们无法像那些善于与人交往的人那样迅速与陌生人打成一片。但内向的人也常常是喜欢思考的人,思考和训练可以让我们做到自己以往不敢想的事。
当然,在开始正文之前,我想特别声明一下,我经常把申诉比喻为“沙漠中的逃生”。你可以把申诉视为自己在沙漠中迷路了。希望在哪里,不知道。尽头在哪里,不知道。沙漠逃生,一分技巧(比如多久喝一次水之类的),九分运气。技巧能让你坚持的时间久一点,而运气决定你能不能走出沙漠。我下面将要谈的案例,都是常规案件。如果你的运气不好,遇到那种就是不安排会见、就是不和律师谈、就是要硬判、就是不再审的案子。什么办法都没有,只能熬。聂树斌案熬了20年才熬出头,陈国清案熬了26年了还是没到头,什么时候能看到希望,神仙也不知道。
二、锚定共通点——寻找对话的机会。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英格伯格·普佩写了一本《法律人的6堂思维训练课》。书中提到一个案例,说一个军官在弹尽粮绝的时刻,放弃了战斗到底的上级命令,带领士兵投降了。军事法庭对于这位军官的行为产生了争论,一方认为这名军官非常勇敢,为了保全士兵宝贵的生命而违抗命令,另一方则认为这名军官无法面对死亡,是不勇敢的。
在英格伯格·普佩看来,这种争论是无效的,也不可能有结果,因为双方对“勇敢”的定义是不一样的。从不同的定义出发,争论只会像军备竞赛一样,各方不断完善自己的理由,越走越远,而不是达成一致。
美国人布鲁斯·沃勒也写了一本叫《优雅的辩论》(英文原名为《congenial debates on controversial questions》,直译为《如何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适宜的讨论》似乎更好,本文题目即来自该书)的书,提出了与《法律人的6堂思维训练课》一书近似的观点——多数的争辩其实是各方在不同价值维度中的各说各话,不可能形成共识;反之,如果大家先能锚定共通点是什么,再看分歧点有没有沟通途径,或许对事情的解决更有促进作用。
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一个问题,如果你试图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那么你首先要做的是,耐心地去思考对方的思考逻辑是什么、诉求是什么,进而思考自己与对方的诉求有没有共通的地方,以及大家讲的到底是不是一个问题。
先举一个寻找共通点的案例。有个“拒执”的案子,公司的多位高管被抓,但实控人没被抓。民商律师认为实控人没有股东身份,因此与案件无关。我则说这可能是民商律师不了解刑事案件,资金流向了你,你在刑事案件中很可能就有关系,没抓你,是给你时间筹钱解决问题(事后证明我的预判是对的,关于民商思维可能对刑事案件起反作用,我写过《企业的刑事风险是难以预防》,有兴趣的可以看看)。我接受委托之后,到办案单位交手续时根本没人理我,我就说我是什么什么案子的律师,我这边打算筹钱解决问题,你看谁能帮我叫一声承办人。这时,旁边一人说话了,承办人确实不在,不过你等会,我找局长看看有没有时间。后来谈了一会,商量出来一个解决方案,实控人最后也没抓,高管也都取保,筹钱和解。这个案子,两周就结案了。结案的关键就是我预判办案机关希望快速结案,也知道实控人想彻底摆脱刑事风险,并且基于案卷认为推翻民事判决的可能性不大。既然,民事判决必然要被执行,又何必为了冒着刑事风险去拖着呢?早执行,早完事,这就是实控人与办案单位的共通点。
再举一个明确“定义”的案例。有个“非吸”的案子,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说坏了,办案人可能误会我要死扛,挺不高兴的。事实也证明,自那以后,一直到开庭前会议,我始终就没打通承办人的电话,直接去找也找不到。等到开庭前会了,我提前拦住承办人说,我希望能给我当事人认个自首,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承办人说,他不是不认罪吗?我说,那是他对法律不太了解,其实他对指控他的事情都认,就是解释一下自己的涉案情节,怕刑期太重(我与当事人对这一点进行了提前确认,他认罪认罚,只希望能争取到最好的认罪认罚结果)。承认人一听愿意认罪认罚,就停下来和我谈了一会,后来开庭时直接当庭说我的当事人属于自首。这个案子最终实现了当事人的预期效果,就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定义理解上的统一。
这里简单插一点关于认罪认罚的题外话。这个制度太荒唐了,普通公众懂刑法吗?基本是不懂的。不要说公众,法律人对同一个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是什么犯罪还争论不休,例如用替换二维码的方式把商家的钱弄到自己口袋是什么罪?现在的认罪认罚是让普通公众去准确的认一个罪名,这可能吗?不现实的,由此就导致了实践中的很多问题。嫌疑人自己愿意“认事”,但想解释一下。嫌疑人觉得自己已经认罪认罚了,但办案人员看嫌疑人一解释,就说没有认罪认罚。这就是大家对认罪认罚的定义理解不同引出来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也不单纯是影响嫌疑人,例如在涉黑案中,小弟把事认下来,公诉人说被告人认罪认罚。那我作为律师就可以说,既然你说自己认罪认罚,那你先把涉黑的法条给我讲一下,我看你懂不懂什么是涉黑。如果你连罪名是什么都讲不明白,你认得什么罪?
认罪认罚先说这么多,还是回归正题。关于如何训练自己去寻找各方的共通点。我的个人经验是多看体制人写的书或文章。律师的书,可能会介绍一些经验,但毕竟是隔岸观花。所以看律师的书,要少而精,而体制人写的书,则多多益善。我买了很多体制人写的书,也在微博上不断看他们的东西。即便我不认同他们的观点,我还是强迫自己看。看多了,多少能猜到一些。
在训练自己的过程中,我经常用富兰克林在美国制宪会议上的一段话提醒自己,这里也和大家分享一下——“大多数人都认为自己掌握真理,凡是他人的不同观点,即是谬误。为了公益,我暂时放下我认为宪法有错误的私人之见。也请各位代表和我一起,稍微怀疑一下自己的一贯正确,为了我们之间真实的或表面的一致,在宪法上签名。”在美国宪法很有可能面临流产的困局下,富兰克林用这段话说服了大部分制宪代表,让大家明白,即便每个人都认为宪法草案还存在各种问题,但各州的共通点是只有联合在一起才能保证各州的安全,这才是最大的利益点。我用富兰克林的话提醒自己,工作过程中不要把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名实之争,而是要多想想怎样帮当事人解决问题。
最后想说一下的是,这种寻找共通点的辩护方式,可能会让一些人反感,认为这不够硬气、不够正义。像“拒执”那个案子,我建议筹钱和解。实控人说他也咨询过其他律师,建议不和解,做无罪辩护。我问实控人,先不说法律上是不是真的无罪,即便我们假设无罪,一个案子动辄经年,你自己想想一旦失去人身自由所造成的损失。在我看来,这就有点像我开篇引用的《法律人的6堂思维训练课》中的军官案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评价体系,对律师这个职业有各自的理解。而我对于律师这个职业的理解很简单,就是当事人主义,能协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即可。站在这个价值维度上,我还是愿意去想想自己与办案单位有没有共通点,虽然说不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双赢,但至少保证了当事人两害相权取其轻。
三、人都是感情动物——制造对话的机会。
国际法中有个“连接点”的概念。我这里借用一下,办案子也需要制造“连接点”,把一些严格讲与案件无关的东西,用到案件中来。
有些案件,可以像我前面讲的,基于工作经验,大体猜出办案人员的诉求点在哪里。但也有些案件,你猜不出来。特别是申诉案件,你根本不知道承办人 是谁,猜都没法猜。这时候,我就想起侯孝贤的一个电影(名字忘了,《一一》或《麻将》?),里面有一个人一谈事,开场白总是“中国人都是讲一个情字”。找不到共通点,那就只能去讲“情”了。
比如吴春红这个案子,前两天李长青律师讲的过程中也提到了我做过的一些尝试。当时交完申诉材料,但不知道承办人是谁。每次去问进展,回复都是“等消息,如果没有新证据,你也不用每到三个月都来。”怎么办呢?案子都过去十几二十年了,让我现在去找新证据,那不天方夜谭吗?没办法,我就按照案卷记载的作案方式,自己制作了原审认定的含毒食物,吃下去,到了尸检的时间,我自己扣吐出来,然后录视频拍照片,证明食物残渣和尸检记载的胃内容物状态不一致。你说这是不是新证据,绝对不是。但为吴春红申诉的过程中,你拿着这个事情去说,很多人都能被我的这个行为引出对吴春红案的了解兴趣。吕先三案,有人反馈说,看辩护词没被触动,但看完我写的吕先三办案手记后有点触动。
还一个案子,我按照案卷记载的行车路线,自己开车绕了两圈,路上有几个探头,几个路口,早晚人流情况等等,做点记录。然后和承办人说我的这些观察。这些同样都不是新证据,但比较直观、生动,让承办人听起来确实有那么点意思,然后就和我谈了。
一个挺敏感的案子。我和法官联系,要阅卷,法官一开始总说没时间。后来我就不断地和法官联系,每次只要能打通电话,就和法官说我又发现了案件的什么新情况,每次说一两个,每次不重复(这个问题,我想强调一下,我个人建议写或谈问题,要少而多频。人的记忆时有限的,你说多了,也没人能记住。不如今天说点,明天说点,不断地说,大部分不重复,重点问题时不时重复。我有些法律意见,早就写好了,故意拆成四五份,分几次发送)。并且,我不是只说案卷里的情况,我还说从当地打听到的一些街头巷尾的谈论。这些谈论依然不是新证据,也不可能被作为证据,但对于理解案件,又是一些参考。后来法官安排了阅卷时间,我看了案卷又发现了更多问题,再继续沟通。
这几个案子,可能听起来同样会让人觉得不够硬气,不够正义。不给阅卷就曝光、投诉嘛。我自己事后复盘时,想想自己就当时为什么要这样做,多少有些堵运气的成分。人和人交流,有时是有直觉的。有些人虽然开始冷淡,但直觉会让你觉得,缓一缓或许能谈。有这种直觉时,我就选择缓一下。但是不是真能谈,我也不知道。有时讲了好久的“情”,对方还是不理睬,反而耽误了很多时间,还不如直接投诉的效果快。这里有很大的直觉和运气成分。
当然,如果实在联系不上承办人,就不存在所谓的直觉判断了。遇到这种情况,我的尝试办法就是写微博、公号或信等材料。我有些案件的突破口,就是从写信、写公号开始的,偶尔还是有一点用,可以算是一个没办法时的办法。写材料是所有人都知道的方法。但怎么写,可能还是有些要注意的地方。前段时间,关于如何评价孙杨案中的律师函,律师圈里有很多文章,我也写了一个《孙杨案的律师函,你可以说是零分,也可以说是90分》。我在这个文章里说,写文章最重要的是想清楚“写给谁看,为什么写”。孙杨案的律师函被很多人评价为不专业,但或许人家律师压根也没想过要写的很专业。从目前公布的情况看,是孙杨一方主动、自愿聘请的律师,没有任何外界力量去干涉。不排除律师就是写给客户看的,所以才那样写。
在我看来,文笔不重要,知道“写给谁,为什么写”才重要。我个人的工作习惯,会针对一个案件写不同形式的文章,有些是写给公众看的,有些是写给办案人员看的,内容、形式一定不一样。有些事情不适合公开写的,还可以多写几封信来快递。我昨天写《冤案申诉、一家之言》时也提过,很多人的案件材料都像一个模子里套出来。如果你不区分受众,永远拿同样的文章给所有人看,效果很可能就不好。例如,你写微博时为了表达情绪,说“构陷”“勾结”“暗箱”,然后你把这样的材料邮寄给承办人,对方可能连看都不看,他不会觉得你是来谈的。
四、打得好,才能谈得好——赢得对话的机会
作为一个70年代的人,我们小时候都是看着小兵张嘎、地道战、铁道游击队等战争电影长大的,心中都有一个军人梦。其中,二野的上党战役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当时国共正在谈判,刘、邓在制定作战方针时说:我们立足于打,同时不放弃有利条件下的谈,只有打得好,才能谈得好。
我认为对于一些开始很难谈的案件,可以学习这个思路。特别是那些所谓的“大脑袋”拍板的案件,承办人也决定不了案件走向,你把谈的重点放在承办人身上就没意义了,这时候就要想办法让“大脑袋”听到你的声音。打的动静越大,谈的可能性越大。我有个案件,本身挺敏感的,一开始也是完全无法谈。反而是积极应对之后,让各方明白这个案子的坑挺大的,事后又赢得了谈的机会。
“赢得对话机会”本质上是“制造对话机会”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单拿出来说一下。无论是“锚定共通点”还是“讲情”,这两种方法,只要你愿意训练自己,多多少少都能有些效果。但使用“以打促谈”这种方法,先决条件是你得“敢打、能打”,其中“敢打”最重要。我以前写过一个《想做刑辩,先回家问问你妈》,文章中提到王兴、朱明勇等多位刑事大咖都认为勇气对于刑事律师可能是最重要的,办案人员一吼你就怕了,甚至人家没吼你就先怕得罪人,那你有啥技巧都用不上。
关于“敢打、能打”,无论是前辈一代的徐昕、周泽、仝宗锦、朱明勇等老师,还是青年一代的张磊、王兴、李仲伟、王飞、王万琼、周海洋、肖之娥、黄佳德等人,都比我做的要好,大案刑辩论坛后续也后陆续推出他们当中大部分人的直播,我在这里就不班门弄斧了,谢谢大家,耽误大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