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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一老板被羁押451天后检察院撤诉 侦查期间受害方“人间蒸发”

发表时间:2020-05-28 23:03:39

唐山一民营企业家被指合同诈骗被羁押451天,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期间,受害方人间“蒸发”,无法联系。2020年5月25日,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递交撤回起诉决定书,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5月25日,被羁押451天后,杨先生重获自由


房产开发商被指诈骗数百余万


杨先生是河北省唐山市人,1963年12月出生。案发前系唐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20年5月27日,杨先生的姐姐杨女士向华商报记者讲述了杨先生蹊跷涉案的前前后后。



路北区法院后面的黄色建筑就是杨先生公司开发的


“弟弟不讲吃,不讲穿,就喜欢盖房。”杨女士介绍,受父辈影响,弟弟中专毕业后就在唐山从事建筑业。凭着自己的勤奋和吃苦耐劳的劲头,弟弟逐渐积累了一些财富,在唐山房地产行业站稳了脚跟。“弟弟名下有好几家公司,唐山的很多建筑都是弟弟公司开发的。”杨女士说,弟弟开发的房子,质量可靠,外形漂亮,在当地口碑不错。


2014年1月,因资金周转需要,杨先生托人找到了王女士,双方签订了一份95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注明,如果杨先生到期还不上借款,杨先生愿意以自己开发的建筑底商(一般指建筑的一二层,大多用作商铺)作为抵押。截至 2015年8月,杨先生偿还王女士本金和利息共计605万余元。之后,由于合作方一直没有支付现金,杨先生就联系王女士,协商用底商抵债的事,但王女士一直没有答应,还款的事就这样拖了起来。大约到了2018年下半年,杨先生公司的人几次给王女士发短信、打电话,说公司的钱到位了,可以给王女士还款,但一直无法联系上王女士。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2018年11月左右,王女士以杨先生没有及时还清借款为由,向当地警方报案,称杨先生诈骗自己数百万元。


经两次补充侦查,检方提起公诉


2019年3月1日,杨先生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5月31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向路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12日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于2019年8月12日、10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路北区法院刑事裁定书


路北区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年11月12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杨先生涉嫌犯诈骗罪,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以其公司需要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俗称“倒贷”)的名义,托其朋友宋某某帮忙联系民间借贷,并让宋某某找时任其公司财务总监的张某某办理民间借贷手续。2014年1月22日,宋某某联系的出借人王某(王女士)来到杨先生公司,与公司财务总监张某某签署了《小额借款协议》,并在当天将借款950万元打到了张某某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在该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杨某某授意张某某以两处底商作为抵押。在该协议中被抵押的两处底商为当时唐山市某村平改项目正在建设的底商,并且该村委会与杨先生的公司就该村平改项目签订的《某某村平改楼协议》中规定,待甲方(某某村村委会)住宅楼、沿街公建、底商范围确定后,其余归乙方(杨先生名下公司)所有。因此,抵押协议存在虚假抵押现象。此外,杨某某并未将所借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而是用于了换购美金、偿还其他民间贷款和公司经营。截至 2015年8月,杨某某偿还王某本金和利息共计6051055元。


公安后续侦查期间,受害方“人间蒸发”


“这完全就是一起民间经济纠纷,根本构不成诈骗。”杨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弟弟名下多家公司,据她所知,仅与弟弟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一家企业就欠弟弟公司2000万元,欠王女士几百万对弟弟来说根本不是问题。“当然,借钱还账,天经地义。”杨女士说,案发前,她们多次联系王女士还钱,但一直联系不上人。“就是警方后继侦查期间,也联系不上王女士,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杨女士介绍,据她了解,王女士报案后又曾向公安机关请求撤案,后来一直无法联系上。“就是现在,我们也无法联系上王女士。”


律师:为司法机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点赞


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青是杨先生的辩护律师。李长青告诉华商报记者,检方指控杨先生“以在建底商进行虚假‘抵押’的理由不成立。”他说,所谓抵押,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本案中的抵押根本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抵押,而是一种保证还款的承诺。债权人王女士的笔录中也能够清晰地反映这一点,她本人知晓底商处于在建中,不能做抵押登记,故不存在虚假抵押虚构事实的入罪条件。“在案材料显示在建底商工程真实存在,连虚假承诺都不构成。更何况杨先生的公司还有其他巨额资产可以承担这个较小的债务,本案中杨先生不构成犯罪,双方之间仅为事纠纷。”


李长青说,检方的公诉书也承认杨先生已经偿还王某本金和利息共计605余万元。王某催收借款时,杨先生承认债务,且承诺还款,后期也确实积极筹措款项还款,包括调换商铺等行为。直到本案立案前后,杨先生安排张某某等人通过发短信等方式联系王某还款。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债权人王某消失了,怎么也联系不上。


李长青介绍,警方立案后,王某曾提出撤案请求。“诈骗罪虽然是公诉案件,但是和侵犯国家财产案件有着本质的不同,当事人的意志也应该得到尊重,特别是在本案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5月25日,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路北区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对此,李长青备感欣慰。他告诉华商报记者,这是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路北区法院积极落实中央精神,保护民营企业家利益的典型案例。企业家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台柱子,他们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他们是最不容易的一群人,需要社会的理解和帮助。“路北区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体现了唐山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两会精神、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对案件严格把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无罪释放,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值得点赞。”


5月25日,在被羁押451天后,杨先生终于重获自由。5月27日,华商报记者向杨女士表达了采访杨先生的请求,被婉言谢绝。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赵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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