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青处获悉,因涉嫌诈骗被羁押451天的河北唐山民营企业家杨运军于25日获释。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9)冀0203刑初320号之二”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在诉讼过程中,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于5月25日向路北区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经裁定,路北区人民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杨运军系唐山民营企业家。起诉书显示,2014年前后,杨运军持有或参股多家房地产、建筑公司,其中包括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唐山市运兴实业有限公司和唐山乾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月,杨运军以其公司需要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名义,托其朋友宋某利帮忙联系民间借贷,并让宋某利找时任建科公司财务总监的张某英办理民间借贷手续。
1月22日,宋某利联系的出借人王某来到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建科公司的办公地,找到张某英签署了《小额借款协议》(以下称“协议”),并在当天将借款950万元打到了张某英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在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杨运军授意张某英以两处在建底商作为抵押。
起诉书显示,在该协议中被抵押的两处底商为当时唐山市某村平改项目正在建设的底商,并且该村委会与杨运军的公司就该村平改项目签订的《某某村平改楼协议》中规定,待甲方(某某村村委会)住宅楼、沿街公建、底商范围确定后,其余归乙方(杨运军名下公司)所有。因此,协议存在虚假抵押现象。
此外,借款之后,杨运军并未偿还银行贷款,而是用于了换购美金、偿还其他民间贷款和公司经营。截至2015年8月,杨运军偿还王某本金和利息共计6051055元。随后,因为资金紧张,杨运军一直未能偿还剩余部分,直到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3月1日,杨运军因涉嫌诈骗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律师:不存在虚假抵押的入罪条件
杨运军的辩护律师李长青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以在建底商进行虚假“抵押”不成立。“所谓抵押,以登记为成立要件,但本案中根本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抵押,而是一种保证还款的承诺。债权人王某的笔录中也能够清晰地反映这一点,她本人知晓底商处于在建中,不能做抵押登记,故不存在虚假抵押虚构事实的入罪条件。”李长青说,“双方之间仅为民事经济纠纷。”
李长青称,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小额借款协议》签订的具体过程以及杨运军所起的作用。杨运军只承认其安排张某某和宋某某联系借款事宜,其根本不认识也不知道出借人是王某。
另外,李长青认为杨运军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起诉书中也承认杨运军已经偿还王某本金和利息共计6051055元。王某在找上门催收借款时,杨运军才彻底清楚这笔借款,并承认债务,承诺还款,后期也确实积极筹措款项还款,包括调换商铺等行为。直到本案立案前后,杨运军安排张某某等人通过发短信等方式联系王某还款。
路北区人民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2020年5月25日,该案出现转折。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向路北区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并获准许。
李长青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杨运军已于5月25日下午被取保候审,获得自由。
李长青认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体现了唐山司法机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释放,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红星新闻记者 蓝婧 潘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