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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青代理“吴春红案”写入最高检报告,张军:对重大错案启动问责程序

发表时间:2021-03-08 20:55:09

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及,对“吴春红投毒案”等冤错案件,坚持疑罪从无、有错必纠,建议改判无罪。

张军在报告中还提出,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追。制发错案责任追究意见,对近年来已纠正重大错案逐一启动问责程序,全面排查2018年以来纠正的冤错案件落实追责问责,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

代理律师李长青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中称,“吴春红案”再审开庭时,出庭检察人员发表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改判无罪”的出庭意见,为案件顺利改判奠定了坚实基础。他认为,“吴春红案”是检察机关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示范性案件。

据了解,“吴春红故意杀人案”案发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周岗村,2名孩童因“毒鼠强”中毒致一死一伤,吴春红被认定为凶手。原审期间,商丘中院四次做出有罪判决,其中三次被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最终以“疑罪从轻”的方式认定吴春红在短短一分钟之内完成了作案地点选择、毒品投放、清理现场、掩饰作案工具等一系列犯罪行为,进而判处吴春红死缓。

入狱后,吴春红始终坚持申诉。期间,河南司法机关多次表示,只要吴春红认罪,就可以减刑。但吴春红不接受减刑,在狱中也拒绝接受学习改造,每日研究自己的案件,每日撰写申诉材料,其视力因过度疲劳已经出现受损情况,但依然表示:“要么以清白之身走出监狱,要么就死在这里。”

最终,2020年4月1日,愚人节,吴春红改判无罪。为此,吴春红被羁押5611天。同年8月,河南高院对吴春红国家赔偿案作出赔偿决定,决定赔偿吴春红262万余元并向其赔礼道歉。为此,李长青律师表示,吴春红认为国家赔偿金额过低,目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外,吴春红曾表示,要申请有关部门对错案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吴春红案”始末回顾

据媒体报道,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两名孩童“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吴春红被认定为因琐事“投毒报复”的凶手。7天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侦破此案。《破案经过》显示,“经侦查,同村的吴春红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吴春红交代了报复杀人的全部过程,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吴春红此前因安装电表问题,与王某某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某某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产生投毒报复念头。当天交完电费后,吴春红溜入王某某家厨房,将“毒鼠强”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王某某的两个儿子食用面粉、豆糁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08年10月,商丘中院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维持该判决。

根据案件资料显示,商丘中院相关负责人称,“关于被吴春红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三次一审,河南省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还重审,此案三次被发回重审,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吴春红供述的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吴春红供述放毒药的裤子已提取,但未检出毒鼠强。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此外再无其他证据。因此,本案主要证据存在欠缺之处。”

2008年10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吴春红提出上诉,河南高院裁定维持原判。此后,吴春红的申诉亦被河南高院驳回。

服刑期间,吴春红坚决不认罪,并且拒绝减刑。2016年6月3日,他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进行再审。当时,吴春红身陷囹圄已经有14年之久,在狱中喊冤多年后,他的案件终于有了新的转机。

2019年10月24日,该案在吴春红服刑的浙江省金华监狱再审开庭,辩护律师李长青、金宏伟出庭辩护,据李长青律师称,在监狱开庭,不允许家属旁听。

2020年4月1日,河南高院对吴春红案再审宣判,改判其无罪。

2020年8月,河南高院对吴春红国家赔偿案作出赔偿决定,决定赔偿吴春红262万余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2020年10月29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吴春红申请国家赔偿案复议申请,庭审历时近两个小时,最高院未当庭宣判最终的赔偿决定。庭审结束后,吴春红女儿吴莉莉她和父亲仍然认为,河南高院此前作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低,此外,其父因服刑期间未得到应有的医疗,身患多种疾病,一眼视力几近失明,但其提出的医疗费用赔偿诉求,未得到河南高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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