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下午,吴春红申请1872万国家赔偿案经最高法院复议决定,国家赔偿金额从262万余元提高到31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从68万元提高到120万元,占自由赔偿金比例从约35%提升至约62%。
李长青介绍,在此案复议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曾多次与吴春红及代理律师沟通。对此前河南高院作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35%的赔偿决定,李长青认为,对吴春红这样被羁押16年之久,回归社会困难重重,家庭也遭遇严重变故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突破35%的比例限制。
开庭当天,代理律师李长青曾发微博表示,今天开庭,双方各自发表了意见,争议焦点集中在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是否适当。任艳红坐牢八年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有76.4万元(比例75%),而吴春红坐牢16年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有68万元(比例35%),我们认为河南高院对吴春红的精神损害赔偿明显不适当。法庭还就最高法院指导意见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超过35%的比例的规定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我们认为这个比例不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国家赔偿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这个不是绝对的限制性规定,吉林刘忠林案、金哲红案、江西乐平案、河北廖海军案都已经突破35%,难道说那些赔偿比较高的是赔错了吗?对于那些羁押时间比较短(两三年),对当事人回归社会和家庭关系影响不大的冤假错案可以控制在35%以内,而像吴春红这样被羁押16年之久的案件,当事人回归社会困难重重,家庭也遭遇严重变故的案件,应该突破35%的比例限制,适当提高赔偿比例,才能起到精神抚慰的作用,否则就是二次伤害。至于河南的国家赔偿没有突破过35%,这正说明河南需要提高赔偿比例来证明自己保护人权的决心不比其他兄弟省份小。法庭没有当庭作出赔偿决定,我们期待在最高法院的主持下,河南高院进一步释放善意,双方最终协商成功。感谢所有参与该案的司法人员。
江西高院对张玉环赔偿496万,精神赔偿的比例达到50%,河南省的精神损害赔偿比例长期控制在35%以下明显落后于兄弟省份,与中原大省的地位不符,应该与时俱进,呈现冤案纠错、抚慰当事人提升保护人权水平的决心。
“吴春红投毒案”回顾: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3岁的小儿子王成(化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两人均因“毒鼠强”中毒。吴春红被认定为凶手,曾被判3次死缓1次无期。4月1日,吴春红改判无罪。
2020年4月1日,吴春红服刑16年后被改判无罪出狱回家,提出1872万余元国家赔偿。
2020年8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总金额262.596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68万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2020年8月13日,吴春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并于8月17日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0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吴春红申请国家赔偿案进行开庭审理,连续两个小时的庭审,最高院未当庭就该案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