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刊记者从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长青律师处获悉,大连“雷锋式的贪污犯”裴某廷涉嫌贪污案将于5月21日上午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李长青是裴某廷的辩护律师。
原任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裴某廷
裴某廷原任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任。2016年10月13日,经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其被刑事拘留。全案指控其贪污金额600余万元,此案一共有9名被告人。
据李长青律师介绍,2018年2月8日,裴某廷作为一分钱没得的第一被告人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而其他拿到巨额海域动迁补偿款的被告人则分别被处以三年以下乃至缓刑。
原审宣判后,裴某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李长青律师在二审程序中接受委托,向二审法院提出辩护意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8年5月,本刊曾作了题为《街道干部裴某廷是不是“雷锋式的贪污人”》的报道。裴某廷称,自己的职务没有海域使用和海域动迁补偿的决定权,也没拿一分钱,但他却成了这起共同贪污案的主犯。
根据原审判决书显示,8位获得动迁补偿的被告人均称没有分给裴某廷一分钱。法院认为,裴某廷作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利用各种职务便利,违反金州区政府《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意见》(大金政发〔2006〕40号),虚构钟某、段某某等8位被告人于该文件生效前获得涉案海域使用权的事实,虚构其中的董某某等4人动迁时有浮筏养殖的事实,帮助8位被告人在大连临空产业园项目动迁中骗取政府海域动迁补偿款683.3万余元。
同时,法院还认为,不论裴某廷是否获得赃款,他与8位获得动迁补偿的被告人均构成(共同)贪污罪,且因贪污数额高达683.3万余元应视为主犯。因为,贪污罪的犯罪动机,既可以是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也可以是将公共财物或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
裴某廷的二审辩护人李长青律师称,如果按照原审判决,裴某廷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行为,可以称为是“雷锋式的贪污犯”。他认为,裴某廷与其他8名被告人一不沾亲,二不带故,也无其他特殊关系,为这些人贪污,缺乏动机。这种情况不符合经验和常识,除非获得动迁补偿的8名被告人与裴某廷是特定关系人。裴某廷的行为最多就是尽不尽责的问题,与贪污无关。
同时,李长青律师称,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该案应当由金州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没有管辖权。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请求指定自己管辖,没有法律依据的。
据悉,李长青律师将出庭为裴俊廷作无罪辩护。
作者:李云虹
来源:法律与生活杂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