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雷锋式的贪污人”裴俊廷涉嫌贪污案5月21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本案在2018年2月8日,当事人裴俊廷在没有贪污一分钱的事实认定下,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二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原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裴俊廷
8位被告称动迁补偿款被他们自己瓜分 裴俊廷不贪一分钱成了主犯
作为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原渔业技术推广站)主任的裴俊廷,事业编制,工作中勤恳敬业,在海域使用和海域动迁补偿中被他人举报,2016年10月13日经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稍后转捕。2018年2月8日,在没有贪污一分钱的事实认定下,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8年5月份,法律与生活杂志曾报道《街道干部裴俊廷是不是“雷锋式的贪污人”?》,骗取数百万元海域动迁补偿款的8位被告人一致说,动迁补偿款被他们8人瓜分,街道干部裴俊廷没拿一分钱。裴俊廷称,自己的职务没有海域使用和海域动迁补偿的决定权,也没拿一分钱,但他确成了这起共同贪污案的主犯。
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8位获得动迁补偿的被告人均称没有分给裴俊廷一分钱。法院依然认为,裴俊廷作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利用各种职务便利,违反金州区政府《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意见》(大金政发〔2006〕40号),虚构钟某、段某某等8位被告人于该文件生效前获得涉案海域使用权的事实,虚构其中的董某某等4人动迁时有浮筏养殖的事实,帮助8位被告人在大连临空产业园项目动迁中骗取政府海域动迁补偿款683.3万余元。
同时,法院还认为,不论裴俊廷是否获得赃款,他与8位获得动迁补偿的被告人均构成(共同)贪污罪,且因贪污数额高达683.3万余元应视为主犯。因为,贪污罪的犯罪动机,既可以是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也可以是将公共财物或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
据了解,8位被告人当中,多位是参与该项目动迁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如陈某某是大魏家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段某某是中国海监金州区大队监察员、钟某是金州区渔政管理所检查员。并且,段某某和钟某的单位均为金州区海洋与渔业局下属单位。
此外,段某某、钟某、马某、陈某涉案的200亩海域原本登记在段某某、钟某亲属名下,后为了撇开马某、陈某,段某某、钟某让案外人张某去金州区海洋与渔业局将该海域转到张某名下。最后,段某某、钟某独吞了该海域的动迁补偿款。裴俊廷在法庭上说,段某某、钟某将海域转到张某名下这件事,他全然不知,他也不认识张某。然而,一审法院把这笔账也算到了裴俊廷头上。在裴俊廷没有贪污一分钱的事实认定下,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因此,裴俊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4刑初380号刑事判决,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裴俊廷的二审辩护人、北京市京谷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师将裴俊廷是“雷锋式的贪腐”。他认为,既然是贪污,又如此无私,这不符合经验法则,除非8人获得动迁补偿的被告人与裴俊廷的利害是关系人,裴俊廷的行为最多就是尽不尽责的问题,与贪污无关。
裴俊廷无补偿审批权 开庭前7天街道办开具证明其有相应职权
裴俊廷的辩护律师李长青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裴俊廷事先知晓涉案海域会动迁,也没有认定8位获得动迁补偿的被告人事先知晓涉案海域会动迁。裴俊廷除了没将动迁补偿款据为己有或转送给利害关系人外,其在履行海域审批职责时也不知道涉案海域会动迁,进一步证明裴俊廷没有犯罪动机。
裴俊廷的辩护律师李长青
裴俊廷在海域使用审批中,他仅负责核实申请人申请使用的海域“是否有人提出矛盾或是否经调解后无矛盾”,并负责填报,具体经办人也不是他。而且,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机关是金州区海洋与渔业局,初审、初始登记、审核等审批手续均由该局负责,最后由区政府批准。街道及其下属单位农业服务中心均不具有这方面的法律地位与工作职责。裴俊廷的工作就像工商登记事务中的代理人或中介,只是负责填报、报送。
根据常识,即便裴俊廷在海域使用填报工作中存在问题,也不等于他在海域动迁补偿工作中存在问题。本案不少证据显示裴俊廷没有相应职权,他领导的部门只是配合区海洋与渔业局做些辅助性工作,如张贴公告、发通知。还有一些文件显示,这一时期的动迁补偿工作如发布征海通告,对动迁户进行登记、核实、核定、公示,签订动迁协议,发放动迁补偿款,均由金州区海洋与渔业局办理。
案卷中只有一个关键证据,大魏家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裴俊廷职权的《证明》,可以证明裴俊廷有相应职权。这份《证明》的日期是2017年11月14日,即开庭前的7天,也是裴俊廷因本案被拘留400天之后,由街道办开具的。
李长青律师认为,这份《证明》不仅可疑,也无意义,因为从裴俊廷的职务看,从前述海域使用申请审批表格和海域使用、动迁补偿文件看,裴俊廷均不具有相应职权。而且,一般而言,裴俊廷的职权是由街道办在相应的文件中规定的,只要拿出这样的文件,他的职权就会一目了然。
同时,李长青律师称,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该案应当由金州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没有管辖权,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侦查是违法的。该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请求指定自己管辖,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正常的。
侦查人员28小时高强度疲劳审讯 公诉人称:唠嗑方式,非常规范
根据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关于裴俊廷贪污罪的直播回顾显示,法庭上,李长青律师认为连续审讯28个小时是疲劳审讯,所取得笔录属于非法证据。然而公诉人说,虽然这次审讯时间比较长,但是,整个讯问过程的讯问非常规范,语言规范、进度缓慢,主要采取一种谈话的方式——唠嗑,就是老百姓说的唠嗑,侦查人员在采取唠嗑的方式讯问。
李长青律师辩护称,我们将心比心,我跟你唠嗑唠28个小时会怎么样呢?我安排人轮番跟你唠嗑28个小时会怎么样呢?不允许你吃,不允许你喝,你会是什么感觉?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案件悬疑:发现海域使用权人的“秦某”又是何方人士?
据知情人透露,裴俊廷的实际举报人秦某是当地一位神通广大、海域使用面积巨大的人物。裴俊廷本人也对律师说,由于海域使用审批等事项,他和秦某发生了过节。但对这一细节,该反映情况者以及裴俊廷本人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同时,裴俊廷告诉律师:“2016年10月12日这天,我是被沙河口区反贪局一位领导叫到沙河口区反贪局讯问后被刑事拘留的。那天,该领导正在讯问我时,走廊里出现了秦某。该领导马上同秦某打招呼,叫他上楼等……”
根据一审判决书中记载,8名获得动迁补偿的被告人中,无业人员马某将自己获得的86万元补偿款、退休人员安某某(女)将自己获得的73.25万元中的55万元付给了案外人秦某,付给秦某的理由是“发现海域使用权人系秦某”。
李长青律师称,根据这种记载,人们很容易产生“那么秦某也是犯罪嫌疑人”“如果秦某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没有受到追究”等疑问。对此,一审判决书颇为罕见地追加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海域使用人为秦某”的内容。接着又追加了“而二被告人(指马某、安某某)在获得征海动迁款后,是对侵吞国家财产如何处理的个人事情,不影响对二被告人侵吞国家财产总数额的认定”,似乎又确认了该二人付给秦某的钱是赃款。
然而,秦某确实成为了本案的案外人,裴俊廷却在狱中等待审判正义的到来。(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