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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裴俊廷贪污案辩护手记

发表时间:2019-09-17 09:18:27

编者按:2019年7月18日,“大连裴俊廷贪污案”重审公开宣判,大连市沙河口法院判决被告人裴俊廷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此前,2018年2月8日,当事人裴俊廷在没有贪污一分钱的事实认定下,作为第一被告人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而其他拿到巨额海域动迁补偿款的被告人则分别被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乃至缓刑。


作为裴俊廷辩护律师,联想近一年多办理裴俊廷一案所发生的一切,不禁思绪万千,感慨颇深。为此,记录从接案到庭审宣判的整个心路历程,作为对自己的一种鞭策。



李长青律师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接案:机缘巧合 两个案件同一个案外人


2018年3月初,我接到一个来自辽宁省大连市的电话,对方在电话中介绍他的亲属没有拿一分钱,却被大连市沙河口法院判处贪污罪有期徒刑11年,其他拿钱的8名共犯分别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缓刑。


这种没拿一分钱被判贪污的情况引起了我极大的好奇心,我让他把一审判决书发给我看看。他加了我微信后,通过微信给我发来了一审判决书。


原审判决认定,裴俊廷在担任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原渔业技术推广站)主任期间,与其他8名被告人在大连金渤海岸海域申请和动迁环节中弄虚作假,骗取海域动迁补偿款金额600余万元。第一被告人裴俊廷没有拿一分钱,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拿到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2018年2月8日,裴俊廷作为一分钱没得的第一被告人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而其他拿到巨额海域动迁补偿款的被告人则分别被处以三年以下乃至缓刑。


我当时就问对方,裴俊廷与其他被告人是什么关系?对方回答没有任何特殊关系,有的仅是工作关系,还有的根本不认识。这就更奇怪了,没有任何特殊关系,裴俊廷凭什么给他人贪污这么多钱?他图什么呢?法律直觉告诉我裴俊廷不构成贪污罪。


我看完一审判决书发现另外一个巧合的事情,本案中收取巨额补偿款的案外人秦某是我在2013年办理的陈某霞职务侵占案中的被害人。就在今年重审宣判之际,秦某涉嫌恶势力犯罪被刑事拘留。


我问对方是如何找到我的?对方称听说我在大连金州办理的陈某霞案子办得不错,通过互联网检索发现了我的新浪博客进而联系到我,希望我能够接受委托为裴俊廷二审做辩护。


当年陈某霞被指控侵占饭店资金150余万元,一审认定侵占30万元,判八年;二审发回,重审判六年;重审二审七凑八凑认定侵占14万元,羁押已经三年,实报实销判了三年三个月。最后当事人和家属都比较满意,后来不知道具体是哪位法官还推荐其他当事人来找过我。可能这个案件在当地产生了一些影响,所以会有一些对我的评价在民间流传。


裴俊廷贪污一案的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和历史的巧合吸引了我,我欣然接受了委托。


会见:20多次会见 当事人在牢狱逐渐看到新生的希望


2018年3月26日,我前往大连市看守所会见裴俊廷。这是我第一次会见裴俊廷,他一脸沮丧,情绪低落,对二审几乎看不到任何希望,语调低沉,声音在他自己的喉咙里徘徊,伴随着浓重的金州口音,我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才能听懂他的意思。



原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裴俊廷


我问他在办理海域使用申请方面的职责是什么?有没有决定权?他说自己没有什么职责,就是帮助申请人填表,确认一下海域权属有无冲突,填完表交到海洋局审核,批不批是海洋局的事。


我问申请人是否必须经过你这一关才能申请用海?他说不是必须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到海洋局填表提交申请,我只是协助而已,可以经过我,也可以不经过我。


我问他在案的其他八人的海域使用申请书是不是如原审判决认定的是他违规帮助办理的?他告诉我分三种情况:一是张某春、安某芳、董某业等人的海域使用申请是在2006年停办海域之前按照正常程序帮助他们填写的申请表;二是陈某华是副站长,其妻子吴某严名下海域是其自行办理的;三是张某东他根本不认识,怎么办的根本不知道。另外,原审中出示的海域使用申请书都是假的,原因是格式不对,当时自己给张某春等人填写的海域使用申请书有街道意见一栏,而案卷里的申请书根本没有这一栏。


我问他是否在办理这些海域使用申请时就知道将来要动迁?他说根本不可能,要知道动迁我还不如给我老婆办一块呢,我老婆也没工作。而且当时有两个人找他办海,一开始说好400亩,因为怕负担不起海域使用金,到填表改成了20亩,到动迁以后就被当做笑话到处传扬。


我问2011年动迁以后他有没有动迁补偿的职责?他说动迁分三期,在一期和二期动迁时渔业技术推广站作为街道下属事业单位仅仅是协助张贴公告、发放通知等事务性工作,没什么职权;在三期动迁中实行属地化管理,渔业技术推广站负责核实浮筏养殖的真实性。


我问他是否有弄虚作假帮助他人获得动迁补偿款的行为?他坚定地回答没有。我问他为什么张某东没有实际养殖,海域动迁复核表上有你的签字?他说因为当时任务急,而且是11月份,海上什么也没有,根本没有条件核实是否有养殖,只要公示后老百姓没有异议我就确认了。


我问他是否认可贪污罪?他坚决不认可,他说那些拿了上百万的人被判决三年以下甚至缓刑,而我一分钱没拿,判我十一年,罚金50万,这公平吗?我凭什么给他们贪污?


通过近两个小时的会见,他的谈话合情合理,他给我的印象是诚恳的。我确信他被判贪污罪是冤枉的,我决定全力以赴,为他洗冤。


截至2019年7月18日宣判,我会见裴俊廷的次数不下20次。从第2次开始,我跟他逐卷逐页地核对在案证据。随着对案情的分析和研判,他的情绪逐渐好起来,脸上的表情开始有了笑容,信心也逐渐提高,声音也提高了很多。最重要的是,他对我的信任和依赖一步步提升,彼此实现了默契地配合。家属在此过程中也是如此。到案件改判后,裴俊廷已经开始笑着规划未来的生活。


牢狱之灾是一个家庭面临的重大冲击,我切身体会到一个好的律师,不仅仅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还是这个灾难过程的陪伴者,要让他们在暗无天日的时候看到希望,要做一个容器盛放他们无处安放的焦虑,要成为他们的精神支柱。唯有如此,以律师为中心,形成一个指向案件的合力,才有可能把案件办好。


阅卷:混乱的装订案卷 一审裁判文书三易其稿三次送达


2018年3月27日,我联系好大连中院二审承办法官徐孝鹏阅卷。在二审法院见到的案卷有11册,是一审法院将侦查卷、审理卷重新装订后移送过来的。我按照原审法院标注的卷号顺序从第一页拍到最后一页,花了一天的时间。


然后,经检查发现,一审法院并未按照案卷的逻辑顺序装订案卷,而是乱七八糟,胡乱组合在一起。每个卷里可能包含两本侦查卷,而且这两本卷前后顺序都不搭。比如标注“12-5”的卷,里面是侦查卷4和1,标注“12-6”的卷,里面是侦查卷10和6。这种逻辑混乱的归卷方式对二审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阅卷以及了解案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我跟法官沟通的时候法官表示也深有同感。拿到这样的案卷,我气得心里直想骂人,如果我是法院领导,恨不得把这样的书记员开除了!没办法,我只能自己制作Excel表格,列明案卷的实际顺序,以方便按照逻辑顺序阅卷。


在进一步阅卷时又有了新发现,不仅是原审法院的书记员存在这样的问题,侦查机关在组卷的时候也有严重的问题。同一个卷内的页码也不是按顺序编的,有的前后颠倒,害得我看完后面还得倒回去找前面;有的根本就没有连续的页码,害得我以为漏拍了,后经再次核对就是没有那几页。这种情况说明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都没把好关,凭这种案卷的形式问题就得退卷,再把卷整理好再送过来。


同时,我发现原审法院曾经向被告人裴俊廷送达了三份一审裁判文书,第一份《刑事判决书》把多名被告人的服刑期间以及是否缴纳罚金等等都写错了,然后原审法院又出了一份《刑事裁定书》进行更正。然而,更正之后仍然是错误百出,最后原审法院不得不收回之前出具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又重新制作了一份《刑事判决书》,文号都是一样的,但是仍然存在错误。刑事判决书关乎被告人的自由与生命,半点马虎不得,可见原审法院并没有拿被告人的自由与生命当一回事。


更进一步阅卷,我发现竟然没有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帧。这两个文件标志着案件转入审查起诉程序,当事人的身份由犯罪嫌疑人转变为被告人,其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同样享有辩护权,案件可能在此程序终止,比如不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虽然贪污案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但是不能因为自侦而省略法定程序。这两个文件的缺失意味着程序上偷工减料,剥夺了被告人审查起诉程序的辩护权,这是严重违法。2019年5月23日重审开庭时我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公诉人竟然辩称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属于国家秘密,不予附卷和出示,真是闻所未闻。


查错:司法程序错乱 原审法院违法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阅卷发现《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载明,收到诉状的日期和立案日期均为2017年10月9日。然而大连中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的发文时间是2017年10月10日。沙河口法院本来就没有法定管辖权,指定管辖权还没下来,怎么能立案呢?


并且,沙河口法院的立案时间是2017年10月9日,《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记载的送达时间时间是2017年9月28日到9月29日。案子都还没有立案,怎么能够送达起诉书呢?


同时,阅卷还发现街道办开具的关于裴俊廷职责的《证明》和《大连临空产业园金州新区海域动迁补偿工作方案》是原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所取得的。然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仅是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建议补充侦查,但是适用的前提是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本案当中,因为没有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显然不适用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规定。如果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定案的证据不足,那么唯一正确的做法就是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不是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本案中在法院建议补充侦查的情形下所取得的材料全部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这说明原审法院已经丧失了审判的中立性,成为第二公诉机关,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院的审判是无效的。


另外,《大连临空产业园金州新区海域动迁补偿工作方案》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印章、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基本要素,形式上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本无法确认真实性。


质疑:原审判决剥夺被告人质证权 一审庭审笔录被篡改


原审判决所列证人秦某的视听资料没有当庭向被告人播放。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有义务保障被告人充分地了解公诉人所举示的每一份证据,以便被告人更好地发表质证意见。然而法庭审理笔录并未记载播放视听资料,经与裴俊廷核实也证实庭审没有播放。


当查阅一审庭审笔录的时候,我发现其中有一句话“2006年5月份之前”的“前”字被划掉,手写改为“后”,一字之差,罪与非罪。与裴俊廷核实,其表示不是其本人修改,庭审笔录的内容也无时间查阅核对,匆忙按手印后被带回看守所。修改笔录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不是当事人改的,那是什么人在篡改笔录?特别是修改后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


关于海域使用申请书的填写时间,公诉机关用了三种方式推定申请书是2006年以后违规填写,但是实际上这三种方式都存在难以解释的逻辑冲突。以证人的回忆确定海域使用申请书的填写时间。董某某的妻子作证说是在2009年左右听说要动迁,从别人要干不下去的人手里转的海域。那么问题是你知道动迁拿钱,别人就不知道?如果大家都知道要动迁,谁还会转出海域?


以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时间来推断海域使用申请书的填写时间。经对侦查卷历年海域使用金收缴数据进行统计,辩护人发现各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户数有很大差别,2011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户数比2006年多出127户,如果按照原审判决的逻辑,这多出来的127户应该都是2006年之后办理的海域使用申请。而事实上的原因是很多用海户出于各种原因未及时主动缴纳,大金政发[2006]40号《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大海域使用金征收力度,说明当时拒绝海域使用金的情况比较普遍,说明当时海域动迁的事情并非广为人知。


以海域使用申请书所附图纸上的“指北针”文件的电子版的所谓创建时间确定海域使用申请书的填写时间。这其实不能排除文件创建时间发生变化的可能。数据应该以原始介质(电脑)存储,然而扣押清单写的是移动硬盘,而侦查卷显示的介质是光盘,电子数据在电脑上生成,复制到移动硬盘上,再刻录到光盘上,期间是否换过电脑也未可知。在案材料没有数据的提取过程,扣押移动硬盘不等于提取电子数据。这个文件是否真实存在也未可知,即使真的存在,也不能排除人为篡改创建时间的可能。该文件的提取不符合刑诉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审查的规定。


鉴于海洋与渔业局在海域使用行政许可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职权,其实用海户的海域使用登记备案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海洋局才有登记备案的权利,既然已经在2006年6月份关闭了登记窗口,那么就不应该接收任何新的登记申请的材料,裴俊廷能够决定海洋局开启登记备案的窗口吗?显然不能。如果说裴俊廷是共同贪污的主犯,那么海洋局的有关人员那就是首犯,因为决定权在他们手里。


侦查卷中[2010]6号裴俊廷《关于金州区养殖用海有关情况说明的函》表明2006年曾经采取了一次性登记备案建档封存,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建档封存意味着无法再改动。[2006]40号《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不再受理新增浮筏养殖的用海申请,既然指控裴俊廷在此时间节点之后违规办理备案手续,那么裴俊廷是如何做到向海洋与渔业局备案的?是他偷偷溜进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把申请表偷偷塞进档案的吗?偷偷塞进去也不行啊,裴俊廷如何更改备案登记册的呢?把备案登记册翻出来自己偷偷填上去吗?偷偷填上去也还是不行啊,那电子备案系统如何更改呀?难道裴俊廷会黑客技术?如果真是这样备案的,那也不是利用职务便利呀!原审判决并未查明海洋与渔业局的备案程序,怎么做才算完成备案,备案管理系统是一个什么状况。归根结底一句问话:海洋与渔业局既然已经关闭了受理窗口,为什么还要接收裴俊廷后面送来的申请表?


申请:律师辩护申请8项事宜,20天时间提交一万多字辩护词


针对以上会见和阅卷中发现的问题,我逐步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以下申请:


1、调取原审庭审录音录像,以核对庭审笔录的真实性。


2、复制秦某视听资料,以发表质证意见。


3、调取裴俊廷讯问录像,以确定有无刑讯逼供。


4、进行笔迹司法鉴定,以确定《审核意见》和《公示》中的签名“裴俊廷”是否为其本人所签。


5、进行文书形成时间鉴定,以确定在案海域使用申请书是否立案近期形成。


6、通知关键证人出庭,以确定某些证据的来源及真实性。


7、鉴于二审可能不开庭,依法申请公开开庭审理。


8、鉴于原审定性错误,可能导致羁押时间与实际应受刑罚不平衡,数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以上这些申请没有一项获得准许,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发挥作用,结果说明一切。这些申请一定会刺激法官的大脑,促进他对于案件的思考。我第二次见到法官的时候,我问他有没有收到我的申请,法官说收到了。我问怎么处理?法官说你给我寄了太多的东西,我们都在考虑。同时,我还申请了国家海洋局公开海域使用申请书历年范本,以确定在案申请书的格式是否正确。


阅卷之后大约一个月以后,法官来电话要求提交辩护意见。通常来讲,二审法官不安排开庭而要求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是一种不好的信号,很大可能是走个过场维持原判。


我问法官何时安排开庭?是不是对本案已经有观点了?是不是要直接维持?法官说开不开庭现在还没定,你交了辩护意见,我们看看争议焦点再说。法官这样说我也不好再说什么,经过20天的准备,于5月下旬提交了12752字的辩护词。辩护词的标题经反复斟酌定为:“错案:偷工减料的程序,雷锋式的贪污犯”,主要观点是:立案侦查和审理程序违法;裴俊廷的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案海域使用申请书形成时间事实不清;言辞证据存在重大冲突;海洋局登记备案环节是导致动迁补偿款被骗取的关键环节;案件定性为贪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法官在确认收到辩护词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过,会认真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关注:媒体报道、专家论证 案件终于被发回重审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行为也不例外。媒体的关注是平反冤案的重要力量,只要我确信有冤屈的案件我都会呼吁媒体的关注。我把案件情况发到各个记者微信群,应者寥寥。涉及到官员的,在“无官不贪”的社会刻板印象之下,要想引起媒体的关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幸运的是,裴俊廷的案件得到了司法部下属的《法律与生活》杂志的关注,并于2018年5月28日在官网刊文“街道干部裴俊廷是不是‘雷锋式贪污人’?”案件被报道后,获得了广泛的关注。


裴俊廷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至2018年9月羁押已近两年时间。2018年2月8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8年3月中下旬上诉至大连中院。大连中院自2018年3月下旬二审立案开始,三个月的法定审限已经用尽,至2018年9月没有任何人通知律师以及被告人是否延长审限。据悉,在此期间承办法官被调入某专案组办理其他案件,然而人的生命与自由无尚宝贵,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超期羁押的理由。


我于2018年9月会见时,在看守所接待窗口得到明确答复是超期羁押状态,工作人员说联系了法院,法院也没搭理他们,让我找办案单位。我遂把这个情况写成书面情况反映寄给大连中院的法官和领导,并书面致函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法律监督。10月10日得到大连市检察院检察官的电话回复,说跟领导汇报了,也跟法院沟通了,法院表示会尽快处理。


原审判决尽管确认裴俊廷没有分得赃款的行为,但是强调裴俊廷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骗取海域动迁补偿款,不论其是否获得赃款,和其他被告人均构成共同贪污。


普通人都会感觉出来这样的判决是有问题的,是不公允的。但是法律问题毕竟是专业问题,专业问题必须依靠专业的论证才有可能说服法官。诉讼实践中经常有律师向法庭提供专家论证意见,也引来一些争议。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毕竟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法律上的争议听一听专家学者的意见应该是有意义的,我当然不会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但是作为参考资料供法官参考,我想法官也会愿意接受的。


于是,我在2018年11月2日邀请国内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等五人召开专家论证会,我详细介绍了案件的情况,包括正反两方的不同观点。专家们在详细了解案情和查阅有关材料之后,于11月12日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


五位专家给出的主要意见是:“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公务职责要求的帮助行为与国家财产被非法侵占结果之间没有控制性关联,且并未因此获益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内外勾结型的贪污罪。其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之间也没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因而也不属于自愿处分或转移自己占有的规范性占有。对于此种情形,应当否定裴俊廷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否定其与本案其他被告人构成内外勾结型的贪污罪。”


专家论证意见书经五位专家签名后,我及时提交给了法官。如果法官之前形成了不利于我们的观点,这对他能够起到一定的说服作用;如果法官之前形成了有利于我们的观点,这对他能够起到支持作用。总而言之,只要有理有据没有坏处。


和法官沟通是律师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裴俊廷案件,我和法官见面有三次,电话不下数十次,提交书面材料十几份。哪怕是阅卷过程中短暂的时间里,也要抓住机会向法官传递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以期待最大可能影响法官对于案件的认识。有一次在法官办公室,法官说对我有所了解,包括在之前大连中院办过的案件,知道我是个认真的律师,写的辩护意见也很细致。法官这样评价律师,我能感觉到是真心的,也对案件的前景充满希望。当然,彼此也有一些心理上的冲突,特别是在超期羁押和开不开庭的问题上。但这些心理冲突都随着案件发回重审化解了。


后来法官正式告诉我不开庭了,我对二审结果一直忐忑不安。如果直接维持原判,裴俊廷几乎永无翻身之日。指望申诉,难于上青天。


2018年12月19日上午,家属得到消息二审要宣判。我赶紧给法官打电话问结果,法官不告诉我,说等助理去看守所宣判完再通知我,当天11点25分,法官助理电话通知我案件结果是发回重审。我的一颗心终于放下了,裴俊廷还有救。我平复一下心情,11点27分,我拨通法官电话说了三个字:“谢谢您!”法官问我谢他什么?我说感谢你给了裴俊廷一次机会。实际上我对徐法官的判断一直拿不准,人很胖,举止不是特别斯文,还抽雪茄,跟我当时的律所主任差不多,没想到裁判案件还挺靠谱,12月25日我去领回了裁定书。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载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开庭:28小时高强度疲劳审讯 公诉人称唠嗑方式,非常规范


发回重审之后,就等待开庭,这个过程有点长。2019年1月24日沙河口法院才立案,一审的3个月审限很快就过去了,依然没有开庭。为了避免裴俊廷被无端延长羁押期限,我再次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得到法院口头回复不予批准。


2019年5月15日,我终于接到法官的通知,裴俊廷一案定于5月21日开庭。我问法官能不能庭审直播?法官说通常会的。后来见面时了解到大连市的庭审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不直播需要请示批准。如此,大连法院的庭审直播制度还是不错的。


28小时高强度疲劳审讯 公诉人法庭上称:唠嗑方式,非常规范


我和助理于5月19日到了大连,开始做庭前准备。我使用Xmind软件统筹案件信息,包括公诉内容、发问提纲、控方举证(含质证意见)、辩方举证、辩护提纲等内容全部在一张电脑屏幕上,这样大大提升了庭审效率。控方的证据我钻了个小窍门,我估计重审举证和原审应该八九不离十,于是让助理按照原审庭审笔录的顺序整理出控方举证提纲,然后把证据都以超链接的形式加载到Xmind上,对方一举证,我在Xmind上一点击相应的超链接,这份证据就自动打开为一个PDF文档,上面已经事先标注好重点和质证意见,不至于对方发过来的“球”我接不住。后来的庭审证明,三天庭审20多个小时,我从头至尾没有动过一张纸,全部问题都在电脑上解决。以至于法官也很好奇,休庭时过来问我怎么不见我看案卷却能对答如流?家属反馈旁听人员的印象说这个律师把卷都吃到肚子里去了,其实没有吃到肚子里,而是吃到电脑里了。做律师不仅法律要保持更新,办案技术也要与时俱进,那种在纸质卷上划重点、手写辩护词的办案方式已经跟不上时代了。现在很多案件动辄几十本上百本案卷,法庭上既没地方摆放,有地方摆到用的时候也找不到,特别影响庭审水平的发挥。


5月20日上午我和助理到达大连市沙河口法院,要求复制裴俊廷的讯问录像。因为在和裴俊廷核对他的笔录时,他告诉我很多话不是他说的,而且有逼供诱供的情形。法官告诉我只能在本院观看不能复制,看多久都行就是不能复制。我说录像时间长而且复杂,需要复制回去整理成文字稿才能仔细对比笔录的记载是否和当事人说的一致。法官说认可我的观点,但是我们院里就这么规定的,没办法。法官说话很客气,我也抹不开面再坚持。


看就看吧,就这样在法院看了一上午裴俊廷的讯问录像,重点看裴俊廷刚刚被抓时段的讯问录像。结果我们发现,2016年10月12日12时裴俊廷被抓至10月13日16时取得4份笔录,连续28小时连续讯问,特别是夜间根本未让被告人休息,审讯人员实行三班倒。而这种熬鹰式的审讯涉嫌疲劳审讯,取得证据的方式应属非法。裴俊廷笔录中对自己不利的部分恰恰就是在这个阶段,而且录像显示有一份笔录并未经过讯问,而是从审讯室外面拿进来几张纸让裴俊廷直接签字,甚至有的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间与录像显示不一致。


5月21日早晨我在庭前紧急向法官说明这个疲劳审讯的情况,并递交了书面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鉴于事发突然,法官决定言辞证据安排在最后出示,非法证据排除环节安排在裴俊廷笔录举证之前进行,这种安排说明法官非常老道,是经验非常丰富的刑事法官。


5月22日下午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环节,法官提前做了功课,看过讯问录像,知道哪个时间段裴俊廷曾经趴在审讯椅上,都一一记录在笔记本上,在法庭上用快进的方式播放裴俊廷曾经趴着“休息”的镜头。我问裴俊廷你趴在椅子上是否在休息?有没有睡着?裴俊廷告诉法庭那不是休息,是审讯人员让他想问题,整个28个小时里是没有睡过的。


我认为法庭挑出来的几段视频(裴在讯问椅里趴了一会)不能证明裴得到了休息:1、地点是审讯室,不是休息室;2、连续28小时坐在椅子里的方式不是休息,是变相的肉刑,是心理学上睡眠剥夺的审讯方法。睡眠剥夺是一种严重的酷刑,意志再坚强的人也都扛不住。这种情况下的思维和精神状况已经不足以应对审讯,不足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诉人说,虽然这次审讯时间比较长,但是整个讯问过程的讯问非常规范,语言规范、进度缓慢,主要采取一种谈话的方式——唠嗑,就是老百姓说的唠嗑,侦查人员在采取唠嗑的方式讯问。


我说我们将心比心,我安排人轮番跟你唠嗑28个小时会怎么样呢?允许你吃允许你喝就是不让你睡觉,让你28小时坐在椅子上,你会是什么感觉?公诉人一脸惊讶的看着我,不再继续发表意见。


合议庭休庭两分钟进行评议,结果是:合议庭认为,侦查机关保障了被告人休息,饮食的权利,未发现违法的情况,侦查机关不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裴俊廷供述的情形。认为裴俊廷做的供述具有合法性,驳回相应的排非申请。裴俊廷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个结果出来我真的很无语,当法官专门挑选裴俊廷趴在审讯椅上的镜头时我就已经猜到了结果。


当公诉人举证在三期动迁中大魏家街道的《审核意见》和《公示》上有“裴俊廷”字样的签名时,裴俊廷说这不是我的笔迹。陈永华看过之后当庭证实不是裴俊廷签的名。


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指控裴俊廷帮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动迁补偿款的证据,然而如此重要的证据却不是裴俊廷本人的签字。于是我当庭再次申请笔记司法鉴定,后来法院并未组织鉴定。


激战:针对裴俊廷是否构成“贪污罪” 双方在法庭上“激战”三天


公诉人还是原审那一套逻辑,认定只要裴俊廷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施了帮助他人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就属于伙同贪污。


我指出裴俊廷没有贪污罪的犯罪动机,指控裴俊廷犯贪污罪,与经验和常识相悖。裴俊廷没拿钱,而拿钱的人也不是他的家属、亲戚、朋友、情人等具有特定关系的人,他图个什么?他贪污的动机是什么?公诉人根本说不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3]167号):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裴俊廷起初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最后结果也一分钱没拿,从主观要件来讲就不构成贪污罪。


公诉人在法庭上多次引用裴俊廷在讯问录像中的对话:“侦查人员问:在当时的大环境下,为什么不给自己弄一块?裴俊廷答:有那贼心没那贼胆,怕花着那钱烧的慌。”


我说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裴俊廷连给自己办一块海域都不敢,又怎么敢给毫不相干的人办理,办完后还一分钱不拿?这表明裴俊廷本身就不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指控裴俊廷犯贪污罪,造成不同罪名的混淆。就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形态而言,通俗的解释就是:贪污罪是自己或亲友占有;受贿罪是收钱帮助他人占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是主动或者过失因素不尽责致使别人占有。这三种形态都会在客观上表现为帮助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原审中拿到一两百万元海域动迁补偿款的人却被以贪污罪的共犯判处三年、两年、一年、甚至缓刑,而裴俊廷一分钱没拿,却被作为贪污罪主犯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原审判决从外观来看给人以量刑极度失衡的感觉,造成这种失衡的原因正是混淆了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等罪名的关系,导致此罪与彼罪分辨不清。


公诉人不得不承认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形确实存在罪名认定的争议和困扰。三天的激战,控辩双方都给彼此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公诉人是一位个头不高、略带卷发、面容秀气、精明干练的年轻女性,庭上指控认真,反应机敏,可以看得出庭前也做足了功课。尽管庭上个别环节双方都带有个人情绪的色彩,闭庭后短暂的交流已经冰释前嫌。或许这也为案件改判减少来自控方的阻力打下了一些基础,宣判后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


除了提交辩护意见、专家意见书,我还搜集了数十个长达上百页的滥用职权案例提交法庭参考,其中也有大连地区的案例,很多案件判处定罪免罚。我从来不把法官想象成纯粹的理性人,他们也有自己的感性认识和判断,作为律师要善于影响法官的感性认识。


宣判:裴俊廷被摘了“贪污罪”的帽子 春节可以和家人团聚


2019年7月18日沙河口法院宣判:裴俊廷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1日止)。


这意味着裴俊廷的判决属于实报实销,今年春节之前可以回家团聚了。如果不改判他还要在监狱中度过8年的漫长时光。我悬着的心终于落地了。之前应家属的请求我赶到沙河口法院参加宣判。进法院之前我在咖啡厅坐着发了个微信朋友圈:等待判决结果的心情就像守候在产房外的男人一样。


判决书出来后,我看到判决书载明:被告人裴俊廷的辩护人提出,裴俊廷未分得赃款,其他分赃的被告人与裴俊廷没有特定关系,裴俊廷没有贪污罪的犯罪动机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上述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当天傍晚我又来到范家坨子岛,前后一年多的时间,案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不禁感慨又发了一个微信朋友圈:去年3月接手裴俊廷案伊始,我来到范家坨子海岛;今天裴俊廷改判,故地重游!人生就像陀螺,不知道遇上什么样力量,旋转方向就会发生变化。


第二天家属送我到机场,一起吃了个午饭,裴俊廷的妻子忍不住抽泣起来。我问为什么,她说要早一点找到你就好了,或许可以弄个定罪免罚,还能回去上班。确实,在检索到的同类型滥用职权案件中,裴俊廷的量刑是比较重的。但是人已经关了三年了,怎么办呢?这已经是目前最好的结果了。


事了拂衣去,何羁功与名?在委托人依依不舍的抽泣声中,我狠下心离开了,祝愿他们早日恢复平静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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