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第一届大案刑辩论坛在北京顺利举办。据了解,此次论坛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等67家单位共同发起,旨在提升刑事律师依法辩护的技能,共商全国刑辩律师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刑辩事业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同时,此次论坛来自各大学院的教授、专家学者以及全国各地的刑事律师,各自分享了刑事辩护领域的学术成果及实务辩护经验。
近年来,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国家开始重视企业家保护,为了更好地为企业家提供刑事法律服务,本次论坛探讨如何依法依规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辩护的策略与技巧,经济金融犯罪大案评论,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等。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知名法律人徐昕发言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知名法律人徐昕在表示,“为企业家辩护就是为企业辩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辩护。大会发言主要是提供提纲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并且,所有的律所都可以举办,所有的律师只要你提供自己的经验总结都可以发言。”
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长青在此次论坛分享主题为《企业家融资活动中合同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的刑辩经验。
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长青发言
李长青说,去年九月份介入李志强案,由于两页的“合作协议”,当事人被关进看守所886天,前几天法官突然打电话说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当事人获得自由。
李长青介绍,当时阅卷看到这份合作协议发现有几个特点,第一、名为合作协议,实为借款。里面约定的条款,就是出资人不承担经营风险,所谓的回报都是固定的回报。按照司法解释就是一种借贷关系,不是合作协议,更不是合作经营的关系。第二、这个出资额是一个确定有零有整的4329万,它怎么就会形成这么一个具体的数字?我们一般的经验来讲借款是一个整数嘛,经过我会见我的当事人,当事人说实际上借款发生在2013年,这个合作协议是后期2014年签的,落款是2013年,这是在还不上钱的时候对方逼迫他伪造了这么一份所谓的合作协议。这个合作协议当中第一条有一个单位的名称,实际上工商注册没有这个单位,这就是一个套路,这个套路的目的是什么呢?是因为在2014年8月我的当事人钢厂停产之后,用这种方式逼迫他还后续的钱,不还钱就按照刑法224条虚构单位合同诈骗报案,而且约定了管辖地。
李长青说,因为这个落款日期,我的当事人提出了异议,公安机关请了西南政法大学做了鉴定意见,鉴定结果就是和这个落款时间是一致。原来公诉机关在前两轮开庭的时候都不打算提交这个证据,因为前两轮开庭的结果是公诉机关的证据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存在合同诈骗行为,最后没办法又把这个落款日期鉴定意见抛出来。我们请了专家证人,我们找专家证人对抗这个鉴定意见。并且,我们找的专家证人恰恰拥有对方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出席另外一个法庭的专家意见,对这个鉴定所使用的鉴定方法持否定性意见,也就是说这个鉴定用了鉴定人自己不认可的方法做的鉴定。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影响法庭法官的内心,我们的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了这个情况。
另外关于虚构单位是不是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刑法224条列了五项,其实无论哪一项情形最后归结到一点还要回到原点,他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当事人后期因为钢厂停产无法继续生产,资金来源就断掉了,他怎么能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李长青说,开完庭我还到钢厂去实地探访,因为到2018年下半年这个时候他已经恢复了生产,当时那个钢厂非常大,红红火火的,虽然这个不能直接证明他没有诈骗,但是法庭和旁听的人看了这个镜头怎么相信这是一个合同诈骗?所以经过一再延期审理,最后检察院不得不撤回起诉,随后还会做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