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0日上午,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康某文涉嫌妨害公务案。庭审中,康某文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守护合法财产,不认为是犯罪。作为康某文的辩护律师、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师称,本案是确定的无罪案件,因为警方并未执行起诉书写的传唤的公务,因此不存在妨害公务的前提。警方劝离康某文的行为不属于警务活动,有违法参与拆迁的嫌疑。2020年1月22日,遵化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最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在2月1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康某文不起诉。
带女儿从北京看病回来房子没了 与前来“政府人员”发生纠纷被警方拘留
2018年4月27日,唐山遵化康某文的女儿因病情严重前往北京看病被送入了ICU室,医生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当天,当地政府带人将康某文家老宅的主体结构全部拆除,夷为平地。
11月10日,康某文与“前来商谈的政府相关人员”发生纠纷,5天后,康某文被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起诉书显示,康某文以自己的所拆房屋没有达到拆迁补偿协议为由,阻碍遵化市龙凤雅安二期工程施工,遵化市公安局为此成立专案组。2018年11月10日6时许,遵化市公安局专案组成员杨长春、王立刚、李文杰、施旭等人到遵化市龙凤雅安二期工地对康某文进行传唤,康某文在房车内向自己身上倾倒不明液体,手持打火机,以死相威胁,拒绝公安干警将其带离。2018年11月15日,遵化市公安局矿业秩序特勤执法大队施旭等人将继续阻止施工的康某文抓获。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遵化市检察院认为,康某文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法庭陈述事实 开发商扒了房子强占土地没赔一分钱
2019年10月10日上午,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康某文涉嫌妨害公务案。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身为被告的康某文讲述了事情发生的情况。
康某文称,2013年10月,有开发商称要在河北省遵化市乔家洼村占地,建设养老城的项目。康家的宅基地(自己的和父亲的)2.34亩(1561平方米)正好在该拆迁范围内。开发商派了手下的员工、同时也是我的朋友巴某来做工作。当时,巴某说,让我起个带头作用,先拆迁,最后给我的补偿一定比最高的要高点儿。当时,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这一点在巴某证人证言中可以得到印证。
随后,康某文表示同意了。2014年5月,开发商带人将康某文家房子的房顶拆除,房屋主体结构未予以拆除。两年后,也就是2016年,巴某找到康某文称,养老城的项目因为污染水源保护地未被立项。“这个项目出让给了当地某地产公司,其老板是陈某某。他们打算建设商品房。”康某文说。
此后,某房地产公司开始大兴土木,陆陆续续开工建设。然而,康某文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未与该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2018年4月初,“为了保护自家的房子”,康某文“开始垒院墙”。2018年4月16日,当地政府给康某文下达了停建通知。没想到,4月27日,康某文的女儿因病前往北京看病。由于病情严重,康某文的女儿被送入了ICU室,医生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同一天,当地政府带人将康某文家老宅的主体结构全部拆除,夷为平地。
“北京的医生称,可以给孩子做手术。期间,巴某帮着我们和某地产公司谈补偿问题。”康某文说,“最终,房地产公司方面答应支付350万元现金的同时,另外补偿1100平方米的房子。但由于我的孩子要做手术,我就说第二天回去签协议。”第二天,也就是2018年10月31日,当康某文回到遵化市后,“某地产公司反悔,只同意支付给康某文3.6万元补偿款和400平方米的房子”。
“为了防止开发商在自家宅基地上挖地”。康某文将自己的房车开到已经被夷为平地的自家宅基地上,打算继续守护。2018年11月10日,康某文与“前来商谈的政府相关人员”发生纠纷。11月15日,康某文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律师据理力争维护法律尊严 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在法庭辩论阶段,作为康某文的辩护律师、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师认为,根据警方提供的在案几段零零散散的视频证据显示,现场始终都有施工作业的声音,未出现施工受阻情况,本案不存在施工被阻碍的情形,治安案件的立案没有事实依据,本身就不应当立案。
根据法律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是,确定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这个前提不存在,则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法律规定治安传唤需要到案件现场“亮明身份、出示证件、出示传唤证、宣布传唤决定”,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可以强制传唤,但要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从程序上看,从传唤证传唤到强制传唤有一个批准环节。本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没有批准强制传唤的证据。
康某文的土地房屋没有得到补偿安置,土地是存在争议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留守在宅基地上,不让其他的人动自己的地,本身就是在维护《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4款的规定,保持土地利用现状不改变。而且康某文也说过,副镇长祁立冬曾经告诉过施工方,有纠纷,你们先不要动,这也得到了镇政府负责国土管理人的支持。因此康某文坚守宅基地没有违法行为,不构成案中案的治安案件。
康某文坚守宅基地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是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通过庭审已确认,康某文的宅基地上确实存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并非净地。并且康某文至今也没有获得任何应该有的拆迁补偿。
另外,在案视频当中所有警务人员都没穿警服,没有按规定着装,执法没有出示警官证或者执法证,没有让康某文跟他们走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出示传唤证,更没有宣布对康利文进行传唤。
总之,本案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康某文无罪。
最后,2020年1月22日,遵化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康某文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撤诉。2月19日,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遵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文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