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特约撰稿 王洪禹 全媒体记者 王茜
春节长假期间,疫情不断升级,国务院及时发布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的通知。今天是假期的最后一天,明天开始很多人即将返回各自的工作岗位,但也有一些人因为疫情的阻隔、交通的中断而无法及时返岗。由此,势必存在大量在春节前就已经签署的合同、协议等因来势凶猛的疫情而无法继续履行;还有一些涉及到疫区的民商、行政乃至刑事案件都将因为疫情而无法继续推进。
据此,就百姓生活、企业经营和各类诉讼有关的十个法律问题,《法人》记者对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李长青进行专题访谈。
问题一:因居住在隔离区内,或者因交通中断,无法及时返回所工作的城市,在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后,依旧被按照旷工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该怎么办?
李长青:首先要明确一点,因为疫情导致的交通中断、城市封闭等原因造成的无法及时赶到工作岗位上班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和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故旷工行为。用人单位不得据此为理由认定劳动者无故旷工,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对于因此情形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二:疫情期间,外省人返回北、上、广、深等大城市上班,但却不允许进入社区、小区或村庄的,不允许返回自有住房或临时租住房屋的,该如何维权?
李长青:居住地如果没有经过政府的批准,没有权利做这种隔离,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隔离,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很多地方采用暴力等违法的方式阻碍外省人回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型城市,遇到类似情况,建议直接报警求助。
是否允许返回居住的房屋,应仅以防疫为标准,不能以房屋是自有还是租赁为标准。仅仅以租赁为标准限制返城人员入住租赁房屋是违法的。
问题三:因返回工作城市、或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可以按工伤主张索赔权力?
李长青:《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特殊时期对于因工作被感染的患者是否构成工伤,暂没明确规定,但多地区已出台政策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广东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医护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认定为工伤。广东各地区人社部门遇有感染疫情相关的工伤申报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
参照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认定工伤的案例,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是否认定由工伤管理部门决定。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列为传染病,治疗费用由财政负担,即使认定工伤,此部分费用也应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问题四:因疫情,造成全国范围内的快递、送餐、交通方面的延误或拒绝提供服务,是否可以主张索赔?
李长青:因特殊时期的不可抗力,消费者应多付之于理解和支持,如确因重大疫情导致诸多行业不能正常提供服务,商家可以免除责任。但如商家假借疫情之机,有意侵权或故意违约,消费者可以主张赔偿。
问题五:因疫情,造成诸如公民个人不能及时履约,而产生例如房屋还贷断供、车辆贷款断供等情况,该如何处理?
李长青: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银保监会1月26日下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受疫情影响暂无收入,可延后还房贷、信用卡。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27日面向全体会员单位发出的倡议书,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问题六:与被封闭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有经济往来,或者有各种商业上的合作。因本次疫情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干脆需要解除合同的,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李长青: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三个构成要素,理论上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可以免除责任。
但疫情并不意味着直接导致当事人在任何合同项下的免责,是否可以据此免责解除合同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包括疫情是否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及证明义务。
问题七:因疫情,无法及时向法院起诉的民商类案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可以申请救济?
李长青: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限属于可变期间,可以中断和中止。首先,国家机关因疫情延长的法定休假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因感染疫情被强制隔离的公民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未被强制隔离治疗的公民行使请求权,在特殊时期超过诉讼时效,也应当得到合理救济。
问题八:非封闭疫区地区的各类案件,但需要到封闭疫区调查取证,或者与封闭地区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李长青:如果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调取证据或参加庭审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举证或开庭。
问题九:武汉或湖北省境内,已经被羁押、等待开庭或者其他程序的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会受到影响?如果其聘请的是外地律师,而因封闭无法前来开庭,应该如何处理?
李长青: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不会受到影响,可以采取电话或视频方式听取律师意见;法院审理阶段可以依法中止审理或者延长审理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30日下发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件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意见》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尽快建立防疫期间的办案工作机制,对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可以通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书面听取意见,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字后及时收回审查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被国务院宣布为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受影响的地区或者案件可以中止审理。如果当事人在押,应结合可能的量刑幅度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问题十: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异地作为原告起诉的民商类案件,或者湖北人在外省市作为被告、第三人等需要参加庭审的案件,如果因疫情无法出庭的该怎么办?
李长青: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各级法院在疫情期间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可以申请案件延期,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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