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个叫吴春红的人走出生活了16年的监狱,恢复了清白之身。
有两个原因使得吴春红注定是要被记录进入中国法制史的。
第一个原因是他成为了中国服无期徒刑时间最长的人,16年里从来没有获得减刑。从他进入监狱那一天开始,他就在不停的为自己申诉。根据未修正之前的法律,罪犯在服刑期间申诉的,将被视为拒不认罪悔罪,是抗拒改造的表现,所以不得减刑。为此,即便已经在监狱内被关押了16年,吴春红依旧是“无期徒刑”。
另一个原因就有些恐怖了。翻遍吴春红案件的卷宗,除了他自己的口供承认自己有罪外,再无任何一份直接或间接证据可以证明他犯了罪。但就凭这份口供,他三次被判处死缓,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4年11月,河南商丘村民王某的两个孩子突然死亡,经过警方勘查,两个孩子是因为食用了含有毒鼠强成分的食物导致死亡。
警方很快就把曾经与该王某发生过矛盾的吴春红抓获,并且在经过了48个小时的“工作”后,吴春红做出了有罪供述,承认是自己在食物中投毒,造成两个孩子死亡。
随后,吴春红被商丘中院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案件一审判决后,被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随后,中院再次判处了吴春红死缓,高院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年里,该案件三次被一审判处死缓,又三次被省高院发回重审。
最后,河南省商丘市中院判处了吴春红无期徒刑,这次省高院维持了判决。
作为一个成年人,吴春红为什么会承认自己投毒杀人了呢?他难道不知道如此供述的后果吗?
在吴春红的申诉材料里,他写下了这样的遭遇:拉到那个屋里一脚先把我踹进去了,踹进去几个人关门走了。走了没多大会儿,那几个人开开门又进来了,开开门拉着灯泡,他说这件事(投毒)是你所为,你统统交代吧。他把我弄来一直在问我在审我,问了一会儿那一拨儿人不问了,又来几个,就开始对我打。
一开始是对我踢,几踢我都没有给他还手。他看收拾不住我,用铐子脚镣给我戴上又开始打,我弹腾不开了。到了后半夜,他害怕把我手脖儿勒坏了,把手铐打开,又找个绳捆住我。正好吊到那个床上,叫我背着吊。那个警察给那坐着,拿着这绳,看见我的脚挨了地他就捞一下子,始终保持似挨似不挨的状态。他还用脚来我这个腰上使脚尖子砰砰砰踢,有的蹬有的踢。
就这样弄了我两天,两天没整服我,我没做我不能承认这些事儿啊。到最后他拿住俺媳妇来威胁我,我就承受不住了。
我说就这样吧,你也别打我也别难为我了,跟我媳妇没有关系,我就认了吧。
没错,尽管吴春红“承认”投毒杀害了两个孩子,但法院最终只判了他无期徒刑。
至于为什么如此的判决,律师在卷宗里找到了答案:主审法官在《谈话笔录》中明确承认,本案没有认定吴春红构成犯罪的证据。然而在“疑罪从轻”的思路下,人民法院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
值得一提的是,吴春红案的辩护律师李长青翻遍了全部的卷宗材料,也没有找到任何一个可以直接证明吴春红有罪的证据,而能最终成为定案依据的,就只有吴春红自己承认投毒的口供。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规定,当有嫌疑人被看守所收押时,看守所是要给嫌疑人进行全面体检的。吴春红称自己遭受了惨烈的刑讯逼供,身上都是伤痕,所以在看守所办理收押手续时,连看守所都没有给他进行体检。
吴春红的这一说法最终在卷宗里得到了证实。
辩护人李长青发现,吴春红的案件卷宗里,《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居然是空白的,空白到上面所有表格内没有一个字。
就这样,吴春红开始在监狱里服刑,他胸前的罪犯名牌上永远都是“无期徒刑”的刑期。
监狱内的管教和其他犯人也曾经劝他:认了,就可以减刑,起码先从无期减到有期徒刑,然后再慢慢熬呗。
这些都呗他拒绝了,因为他深信自己冤枉,绝对不会去承认那个被屈打成招的罪名,更不会为了换取减刑而假意认罪悔罪。
就这样,他的无期徒刑整整服了16年,也把他自己变成了中国服无期徒刑刑期最长的人。
吴春红最终还是幸运的,他遇到了李长青、金宏伟两位律师,最终为自己洗去了冤屈。
把吴春红的案件和此前的廖海军案、念斌案、佘祥林案、陈满案等比较起来,不难发现一个共性的地方就是这些案件都是单纯依靠口供就定了案,并最终判以了重刑。
不能不说,如果没有沉默权的保障,这样的冤案以后还会继续发生。
何为沉默权?这一概念源于欧美法系。在欧美法系中,任何人要被指控有罪,控方必须能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哪怕是被告人一言不发,都可以用证据来将其定罪。
被指控有罪的人可以一句话也不说,不论是他刚刚被警察抓捕,还是他最终站在法官面前,他都可以一句话也不说。
而法官也不一定非要听被告人说什么,他只需要看检察官拿出的证据。如果证据确实铁证如山,那么被告人再一言不发也无济于事;反之,如果证据有瑕疵,也就怪不得人家当庭放人。
后来有了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就是我们最经常在欧美影视作品里见到的那句: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你的权力,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在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词……
中国警察在抓你的时候不会对你宣读米兰达警告,特别是当你告诉警察你有权保持沉默时,多半会得到这样的回答:你丫外国电影看多了吧,这里是中国,这里讲究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没错,在中国,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是没有沉默权的。
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你只有把包括祖宗十八代都干过什么在内的所有情况都如实交代,否则的话,哪怕你是铁打的一尊菩萨,办案人员也有实足的把握把你化成绕指柔。
说起刑讯逼供的手段,那些已经曾经的蒙冤者无不谈之色变:拳脚、皮带、电棍、图钉、针刺、白龙、曝晒、冷冻、真空帽、老虎凳、蚊子叮、冷水澡、扎马步、喷气机……
这些善良的人们闻所未闻手段足以让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审讯者都自愧不如,也可以让再钢铁意志的清白者招供出任何审讯者想得到的供词。
在这种种的酷刑面前,任何人都没有沉默权,出现像赵作海、佘祥林、呼格吉勒图那样的冤案,也就再所难免了。
一位资深律师表示,现在的办案人员都不会在摄像头下面刑讯逼供。他们可以在任何一个不被摄象机拍摄到的地方用最残无人道的方式折磨进行刑讯逼供,当受刑者彻底崩溃之后,再将其带到摄象机前面,拍摄一幕主动招供并且绝对没有刑讯逼供的画面。
而这种画面往往都会被法官认可,最终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
因此,从已经平反的多件冤案中,我们发现的共性就是这些冤案都是只有蒙冤者的口供,却没有一份实质的证据。
在我国想要彻底杜绝冤假错案,就必须得引进沉默权的机制。
让所有的嫌疑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想要定其罪,先要举其证。证据充足,一言不发也可以送其上定罪量刑;证据不足,司法机关就得乖乖的开门放人。
行文至此,不得不再次强调,古时尚且知道抓贼抓脏,没有赃物的窃案古人都无法定罪,而包括吴春红在内的多名蒙冤者,他们的卷宗里除了口供还有什么呢?
所以说,如果没有沉默权的机制,任何人都可能会在承受不住的情况下做出“认罪”的供述,而那份供述最终就可能成为定罪量刑的唯一证据。
换句话说,没有沉默权,任何人都不是安全的。
来源:微信公号“辰光依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