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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不满律师而重判我的当事人 ?| 郑华健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9-04-15 11:09:02

河北唐山男青年郑华建一直做文玩生意,结识了北京潘家园的文玩商人胡某。2017626日接到胡某微信,说自己断粮了,要求郑华建给找点毒品,并说在郑州搞了一个铁路工程,许诺带郑华建去做工程。此时,胡某其实是在看守所里在警察控制之下,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郑华建,郑华建对此浑然不觉。627日郑华建通过在迪厅认识的人联系到了卖家,并把卖家手机号发给胡某,让胡某自己联系购买事宜。胡某以自己忙于应酬郑州铁路工程的介绍人为由,说自己脱不开身,而且晚上要陪吃陪喝陪泡妞,不能带手机,脱不开身,也无法联系,让郑华建代买后送到北京,并给郑华建转账1万元人民币。于是,郑华建信以为真,在胡某的指示下,一步步和卖家联系,确定了品种、数量和价格,以每克500元购进30克冰毒,自己垫付了5000元。胡某答应送到北京后现金偿还郑华建垫付的5000元,并另外给1000元路费。此时郑华建还是犹豫不决要不要给送到北京,在胡某花言巧语一再哄骗之下,郑华建最终开着自己的车带着毒品来到北京,一下车即被逮个正着,经鉴定冰毒25.9克。

       我接手此案后,发现郑华建起初并无犯意,纯粹是被警方操纵胡某一步步钓了鱼。根据最高法院大连会议纪要,纯粹为吸食者代购毒品没有牟利的,定非法持有,量刑应该在三年以下。   

       20171122日此案被朝阳区检察院公诉,认定郑华建向胡某出售毒品,罪名是贩卖毒品,量刑建议是七到九年。

       20171215日此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郑华建到底是为胡某代购毒品还是出售毒品。我坚持认为郑华建没有犯意没有牟利,纯粹是代购,还打了个比方,老子拿两块钱让儿子去打酱油,打回来交给老子,你能说是儿子向老子出售酱油?开庭到最后,公诉人自己的法律观点发生了游移,说这种情况根据武汉会议纪要,代购数量比较大的至少应该定运输。逗死我了!庭审在审判长丁旭的主持下还挺认真和细致,我不禁对此案的结果产生了谨慎的乐观预期。

       然而,20171227日朝阳法院作出判决,郑华建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半。丁旭法官到看守所宣判,郑华建问丁旭:“为什么我们看守所有一个吸毒又贩毒的,30多克,才判5年?”没想到丁旭的回答令人跌破眼镜,他说:“你的律师不是能辩吗?你找他去呀!”郑华建跟后来会见他的律师说,我妈怎么那么迷信那个律师,多花了钱,还让我在监狱多待两年半。

        我听到这些话,错愕不已。当事人说什么我不怪他,失去自由的人,想法随时会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这是能够理解的。不能理解的是,法官作为职业法律人,自当秉持严谨、理性和公正的立场和操守。如果说这些话仅仅是泄愤,那是操守问题。如果因为不满律师而重判当事人,这也太任性了!使明知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使轻罪的人遭受重判,这恐怕已经不仅仅是操守问题了,已经涉嫌枉法裁判犯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在想,律师辩护除了维护当事人利益,还有另外一个职能就是帮助法官查清事实,兼听则明嘛!难道法官不需要律师发表意见,只需要听听公诉人怎么说就可以定案?如果是这样,那我们律师挣钱就太容易了,那要好好谢谢法官,死磕派律师可以变身为磕头派律师了,律师一上庭,给法官跪下磕三个响头就可以退出法庭回家数钞票了,那是多么美好的事情啊!

        我为这个小案子熬了很多夜,辩护词和辩护材料整理了近100页,换来的是法官的愤恨,中国大陆的法治成色可见一斑。

郑华建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摘要: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和参加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认为郑华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郑华建起初并无犯意,胡阳以自己吸食为名请求郑华建帮助联系卖家,郑华建找到卖家后把卖家联系方式发给胡阳,让胡阳自己交易,连代购之意都没有;胡阳以带郑华建到河南郑州做工程为诱饵,欺骗郑华建要求代购毒品并转账1万元;郑华建全程没有牟利,既没有牟利的意图,也没有牟利的行为,更没有牟利的结果;整个交易过程,毒品的种类、数量、价格、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均系胡阳决定,郑华建全程都是根据胡阳的指示联系卖家、代办采买毒品和交付毒品。郑华建的行为性质属于为吸食者代购毒品,而非贩卖毒品。


一、郑华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1 侦查机关实施犯意引诱的侦查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

引诱他人犯罪,不是正当的侦查方法。但是鉴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可以有条件的采用诱导方法,首先使用通常的侦查方法无法取证查实;其次,“引诱”的对象必须是合理地被认为有毒品犯罪嫌疑的人;再次,“引诱”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证据;最后“引诱”没有达到使对方失去自由意志的程度。通常采取的方法是,警察装扮成吸毒者或使线人装扮成吸毒者与对方接触,提出购买毒品。如果采取教唆、强制、欺骗等手段,则不认为具有正当性。(张明楷刑法学)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2008)324号《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间接说明了哪些特情是允许的,哪些属于“犯意引诱”是禁止的。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中郑华建并无犯意,完全是因为胡阳在警方控制下实施犯意引诱,一步步落入寻找卖家、代购毒品并送到北京的圈套。以下聊天记录可以确证这一点:

(6月26日微信15:05)

胡阳:在不在啊兄弟,在不在啊?

胡阳:有个事找你帮忙啊。

胡阳:帮我找点东西,断货了,价钱好说,救急。

郑华建:真有你咋拿?

郑华建:关键是你咋过来拿啊?

(6月27日微信1:02)

郑华建:我把他电话给你,你就说是我哥吧,17692524831,东西找到了。

胡阳:你来北京一趟,我正好找你有事,好事。

胡阳:坐大巴又没人查,我去接你。

胡阳:我正想跟你聊聊去郑州的事呢。

郑华建:我知道你不见别人,我拿这个东西不大合适,我不认识这里头的人

胡阳:什么意思啊?你让我自己跟人交易啊?

胡阳:恩,来了见面再给你哥大红包。操,能不能有点出息

胡阳:没鸡巴蛋事,你就当买盒烟,多大点事,我操,你真逗。

胡阳:你就帮我把这事办茨实了,明天上午咱们联系,然后你就早点过来吧,成不成?

胡阳:你开车过来成吗?

(详见《胡阳犯意引诱聊天记录》)

 

2、郑华建对毒品懵懂无知,没有交易经验

辩护人通过对音像资料证据卷中胡阳与郑华建的聊天记录进行整理,发现郑华建对所要购买的毒品品质和交易方式并不熟悉,没有交易经验。

2017年6月27日10:43通话内容:

郑华建:我说胡哥,这东西咋儿看啊,这是啥呀?我也不懂啊!

胡阳:你这样,你拿着以后给我拍个图片视频,我看一眼就成,应该没大事,人家常年干这个的,一般不会骗人。

郑华建:这个我倒知道。……?

胡阳:一般都一手钱一手货啊,你不是有人带你去拿去吗?

郑华建:……

胡阳:你钱都敢给人转,你还怕他骗你怎么着?你丫混的人缘太次了吧,我操。

郑华建:我根本没买过……我根本不知道……

胡阳:没鸡巴蛋事,你就当买盒烟,多大点事,我操,你真逗。

2017年6月27日15:15通话内容:

郑华建:关键是连价格我都不知道我咋跟人家唠啊?

胡阳:不一样,看品质。品质好的,价格高点也能接受,你像他妈的三百四百的也有,就是他妈的也不好,分量也不足。

郑华建:行,尤其是我,我跟你说,尤其我是个外人,我跟你说,真的,别人还问我这是咋地。

2017年6月27日微信聊天记录:

胡阳:你是买货的怕鸡巴。

郑华建:关键是我没弄过这个也不敢啊。

胡阳:只要东西好价格合适可以多拿点。

郑华建:我都不懂这个。我也不会试,我哪里知道啊,现在还紧。

郑华建:我说胡哥,这东西咋看啊?我也不懂啊?我用拿个秤吗?

6月28日拿到毒品后微信聊天记录:

胡阳:黄的,卧槽,会不会是黄牙签啊?

郑华建:不知道,黄牙签是啥?

胡阳:有你丫废话这步啊,你把图都发过来了。我再告诉你黄牙签是啥。

胡阳:你问问你哥们儿,,这是不是黄牙签啊?

郑华建:这是好还是不好啊?这也不能退啊。

胡阳:……看个这牛逼壶怎么样?

郑华建:大……

胡阳:你倒逼啥呢,你啥意思说的啊?

郑华建:……

胡阳:这他妈是冰壶。

以上证据证明郑华建并不熟悉毒品和毒品的交易方式,没有交易经验,胡阳举报郑华建曾经贩卖3克冰毒不属实,纯系诬告陷害。


3、郑华建起初并无犯意

胡阳以自己吸食为名请求郑华建帮助联系卖家,郑华建起初并无犯意,连代购之意都没有。郑华建找到卖家后把卖家联系方式发给胡阳,让胡阳自己交易。

本案中胡阳最初钓鱼郑华建的时间是2017年6月26日下午,仅仅是让郑华建“帮找点东西”,具体怎么交易并不明确。

胡阳:帮我找点东西,断货了,价钱好说,救急。

郑华建:我问问他啊,……我只能试试,我打几个电话。

郑华建:……我给你打电话问问,真有你咋拿?

郑华建:他给我问呢,刚打的电话,关键是你咋过来拿啊?

胡阳:你先问清楚吧,那个有没有,有的话多少钱,完了别的都好说

郑华建:哥别说我不给你办啊,事兄弟办了,联系不到你了。

6月27日

1:02

郑华建:我不等你了,我把他电话给你,你就说是我哥吧,17692524831,东西找到了。

9:10

郑华建:在没?

胡阳:……那个找着了是吧?什么价什么价啊?

郑华建:你给他打电话吧,好的不算袋子,不惨假550,还有450的。都是足克,说是最近涨价了。

胡阳:我就别折腾了吧,你来北京一趟,我正好找你有事,好事。

郑华建:我也不敢拿啊,10克都够判了啊,哥

胡阳:有啥不敢啊,坐大巴又没人查,我去接你。

郑华建:主要是不敢啊。

胡阳:你是买货的怕鸡巴。

……

郑华建:关键是我没弄过这个也不敢啊。

胡阳:就坐大巴最安全,你天天坐应该熟啊,没人查,价格真不低啊。

郑华建:是没人查,关键是我也不敢拿啊。

郑华建:要不你过来我接你去,到时候咱们一起回去,我送回去你去,开我的车。

00831通话内容

2717年6月27日9:58

郑华建:胡哥,我们俩是开车去,还是?

胡阳:什么俩,你和谁啊,我不见别人啊。

郑华建:我拿这个东西不大合适,我不认识这里头的人

胡阳:什么意思啊?你让我自己跟人交易啊?

00839通话内容

2017年6月27日,14:56,胡阳拨打郑华建电话

胡阳:可以都要,兄弟,钱不是事,我这钱差过嘛?

郑华建:我知道你这个,大哥,我胆儿有点小。

通过以上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郑华建一开始直到6月27日下午3点钟之前根本就没有代购的意图,只是帮助牵线搭桥,让胡阳和对方直接交易。


4、郑华建自始至终没有牟利的意图

通过完整的审查胡阳郑华建聊天记录这份客观证据,郑华建完全没有牟利的意图。

008412017年6月27日15:15通话内容:

郑华建:胡哥这个事我真用心给你办呢,……胡哥?我没有糊弄你,人家跟我说多少我就跟你说多少,他跟我说的啥,我都跟你说的啥。

胡阳:这么着,我再给你打两万,你看着办吧,行吧?

郑华建:别别别大哥,我先把这个事弄完了吧,我压力够大了,不用给我打了

627上午微信聊天记录:

胡阳:恩,来了见面再给你哥大红包。操,能不能有点出息

郑华建:我要红包哥你觉得我弄这个么

如果要牟利,还能把对方电话告诉胡阳吗?还能如实转述报价吗?

如果要牟利,还能再打两万都不要吗?还怕赚钱多吗?如果要牟利,还能发红包也不要吗?

郑华建的讯问笔录也证实其没有牟利意图。

2017年7月1日10:30至11:30郑华建第六次讯问笔录答:我从开始给胡阳买冰毒不是为了赚钱,只是为了胡阳能带着我干工程做生意挣钱,而且我个人认为我帮胡阳买冰毒,是因为胡阳以前在我做生意困难的时候帮助过我,我为了还胡阳一个人情。

2017年10月5日11:00至11:50,郑华健第八次讯问笔录(补充侦查卷)问:你在此过程中是否牟利了?答:我没有牟利。


5、郑华建自始至终没有牟利的行为

聊天记录证明:涉案毒品的价格和数量均是郑华建请示胡阳的结果,是郑华建负责联络、胡阳认可的,郑华建并没有从中牟利。

(6月26日微信16:42)

郑华建:刚才打的我说要10个,在没?在没?他们问呢,要多少?

(6月27日微信9:10)

胡阳:那个找着了是吧?什么价什么价啊?

郑华建:你给他打电话吧,好的不算袋子,不惨假550,还有450的。都是足克,说是最近涨价了。

郑华建:这没问题,这东西我拿不来,我得找人拿去。要10个还是要多少?

胡阳:多买还能低么?

郑华建:20个应该是500。

郑华建:你要多少?

郑华建:现在是要多少,胡哥,我刚才给他打个电话,他给我问问现在手头有多少,你这边要多少,我先帮你拿过来。

胡阳:只要东西好价格合适可以多拿点。

胡阳:先来20吧,试试好的话再说,要足分量的

郑华建:要不先拿10个试试,还是20?

胡阳:你问清楚有没有,多少钱。

胡阳:20

(6月27日第4次通话15:15)

郑华建:人家现在只发五十克。所以说这两天……

胡阳:你问问他,五十克打包多少钱啊?

郑华建:你光你自个要啊?别人不要啊!

胡阳:要是好啊,你做主,多拿点也成。

胡阳:不一样,看品质。品质好的,价格高点也能接受,你像他妈的三百四百的也有,就是他妈的也不好,分量也不足。

郑华建:你说那是骨子还是说?

胡阳:不是不是,东西。

胡阳:然后你跟他聊聊,五十个打包便宜点,你问问他四百成不成?

郑华建:行。

(6月27日微信22:52)

郑华建:30颗籽

(6月28日微信8:00)

郑华建:弄了30个非要550,我说500我就拿着,后来我都给你拿过来了.

胡阳:问问要是黄牙签看看还有么,都拿了,这东西不好碰。

胡阳:问问还有货么?有的话我给你转钱。

郑华建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并未要求加价,连胡阳所谓

的1000元跑腿费也没有应承。胡阳从6月26日开始钓鱼,至6月28日中午郑华建被抓,只在6月28日的微信上提到一句“给你六千,一千块钱算路费,哥给你报销了。”,但郑华建对此并没有作出是否接受的表示。郑华建和胡阳讯问笔录中多次提到的1000元跑腿费并不属实。

如果以1000元路费作为牟利的情节指控,既不合常理也不合常识。常理就是众所周知毒品犯罪轻则坐牢重则杀头,没有人会为这点蝇头小利去甘冒坐牢杀头的风险;常识就是从唐山到北京180-200公里,往返过路费就要150-200,燃油费300-400,吃饭住宿普通标准300-500,这样一算,一千块钱所剩无几,或者还不够,牟个毛的利呀!


6、郑华建没有牟利的结果

案件结果是胡阳支付了10000元,郑华建支付给卖家15000元,实际还差5000元。

郑华建在讯问笔录中多次交待:“6月27日下午在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通过外号为“二哥”的男子找到了一个卖毒品的男子……当天胡阳通过微信给我转账了人民币1万元,胡阳自称微信转账交易当天限额了,剩下的5000元明天再给。我当时购买冰毒共付给对方15000元人民币,其中通过微信转账给二哥4000元,现金给了二哥3000元,二哥让我给另外一个人的支付宝账户转了8000元人民币。”

这和辩护人提交的书证微信支付交易记录付给老博老叔(二哥)4000元、支付宝账单付给孟令魁8000元能够相互印证。付给老博老叔(二哥)4000元的时间是6月27日18:37:51,付给孟令魁8000元的时间是6月27日深夜22:48,22:52郑华建发微信给胡阳“30颗籽”胡阳也在讯问笔录中交待:“让他给我拿30个冰毒,交易的价格我们谈好是15000元人民币,另外再给他一千元人民币跑腿费,让他把冰毒给我送过来,我通过微信转给郑华建一万元人民币,剩下的钱我们说好了见面再给他。”

胡阳和郑华建的聊天记录也客观地印证了上述事实。(6月27日15:24微信)胡阳:这手机是转不出去了,限额了。你要看着都好,不成你刷信用卡或者你要有你先帮我垫着,明儿我就给你,咱这从来没差过钱。郑华建:不用给我打钱了,限额了不用打了。


7、郑华建没有向胡阳出售行为

所谓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单纯为吸毒者寻找,联系贩卖者的,仍属购买毒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共犯。刑法第30047条仅规定了贩卖毒品罪,而没有规定购买毒品罪,换言之,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另一方面,贩卖毒品并不意味着先购买毒品,再出售毒品,显然,贩卖毒品就是指出卖毒品,既然如此,购买毒品的行为,就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张明楷刑法学)

案件整个过程,不过是郑华建受胡阳所托,代为寻找毒源、代付毒资、代为提货和送货,胡阳与郑华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交易。最显而易见的例子,老子交给儿子两块钱去打酱油,儿子把酱油买回来交给老子,你能说这老子和儿子之间是个交易?别闹笑话了!


8、本案事实和法律定性应以胡阳与郑华建的通话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为准,口供中与此不符的部分应当不予采信。

口供中以下部分与通话录像、微信聊天不符,不应采信:

刑事侦查卷法律手续口供卷第24到26页,2017年6月28日13:30至14:20郑华建第一次讯问笔录,通过三天的联系,我们在微信中谈的价钱每个人民币500元,对方要30个冰毒,我们约好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柴米油盐粥内交易30个冰毒。今天中午12时许,我开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柴米油盐粥屋交易时就被民警抓获了,问:你们约定交易多少克冰毒?答:我们最终约定的是交易30克冰毒。问:你带了多少冰毒去交易,我带了30克左右。

2017年6月28日23:25至23:57郑华建第三次讯问笔录(P29-32),中午12时许我开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柴米油盐粥店交易时就被民警抓获了。问:你们约定交易多少克冰毒?答:我们最终约定的是交易30克冰毒。问:价钱怎么谈的?答:我跟对方约定好的500元人民币1克,总共是人民币15000元。问:你带了多少冰毒去交易的?答:我带了一大包(内有三小包),重量大约有30克。

2017年7月1日10:30至11:30郑华建第四次讯问笔录(P33-36)同第三次笔录。

2017年10月5日11:00至11:50,郑华健第八次讯问笔录(补充侦查卷):我们在微信中谈的价钱是每个人民币500元,对方要30个冰毒,我们约好在柴米油盐粥屋内交易,今天中午12时许,我在柴米油盐粥交易时被民警抓获。

2017年6月7日10:30至10:59,胡阳在看守所的笔录:我要检举曾向我贩卖过冰毒的一名河北唐山男子郑华建。从他那里以每克500元购买过一次三克冰毒,他将冰毒给我送到了我家东坝的一处平房。

2017年6月28日15:40至16:10,胡阳讯问笔录:2017年6月27日,我在朝阳区看守所在看守所民警的监督下,用电话与郑华建联系,让他给我拿30个冰毒,交易的价格我们谈好是15000元人民币。让他给我拿30个的意思让他卖给我30个冰毒。问:你们是否交易了?答:2017年6月27日我用手机通过微信转账一万元人民币,剩下的钱我们说好见面再给他,配合民警抓郑华建的时候我们没有见面交易。


二、起诉书所列郑华建欲出售毒品属于未遂状态

起诉书称:“被告人郑华建于2017年6月28日1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松榆里37号1幢楼1层养生柴米油盐粥店内,欲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向胡阳出售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请注意这是一种犯罪未遂状态的描述。

贩卖毒品以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宜认定为既遂。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了毒品但未能出售给他人的,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的预备行为。(张明楷刑法学)


三、郑华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8)324号 2008年12月1日)指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为了自己吸食、注射而将毒品从此地带往彼地的,或者帮助吸食者代购毒品而将毒品带往彼地的,不应认定为运输毒品。换言之,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具有关联性的行为,才宜认定为运输,否则会导致罪刑之间不协调。(张明楷刑法学)。

全案中胡阳请求郑华建代购毒品的理由都是自己吸食,并说30克也就够20天。郑华建纯粹是为吸食者代购,既不能定贩卖毒品罪也不能定运输毒品罪。

 

四、量刑意见

无论什么罪名,鉴于本案钓鱼执法的特性,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其子年幼待养,郑华建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建议一至二年量刑。依据如下:

1、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六)非法持有毒品罪。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具有从属性,辅助性,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用,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适用刑罚的轻重。(大连纪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工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综上,郑华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其涉案固然有其当罚之处,但警方钓鱼执法、陷人入罪、毁灭家庭之危害更应引起司法部门的注意,希望人民法院用良好的司法判决引导侦查行为良善化发展。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师

参考文献:

《刑法学》第五版,张明楷,法律出版社

《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精解》第三版,刘莹,法律出版社

《马义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北京朝阳法院(2017)京0105刑初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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