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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志案一石三鸟打掉合同诈骗 拯救三个家庭

发表时间:2019-04-15 11:11:15

2017年12月25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对彭文志提起公诉,彭文军和付明德是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二人另案处理。


根据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宣城市国土局征收济川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大塘、桦树等村民组土地用于城市道路鳌峰东路延伸段建设,并兴建国鑫大桥。大桥建成后,东侧桥下九间桥洞空置。


被告人彭文志和彭文军、付明德,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召开大塘、桦树村民组会议及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以解决两村民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为由,向济川街道办事处、宣城市建委等单位申请将国鑫大桥桥洞开发用作物流货场,但未获批准。后被告人彭文志和彭文军、付明德于2009年4月至2016年8月间,隐瞒事实真相,以大塘、桦树村民组的名义,利用事先加盖了见证单位城东社区居委会公章并多次复议的“租用场地协议”与承租户骆岳松、孟广军等人签订协议,将国鑫大桥东侧九间桥洞出租给骆岳松、孟广军等人用于生产经营。彭文志、彭文军、付明德三人共计获取租金173万元并私分,其中彭文志分得65.4万元。据此,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彭文志和彭文军、付明德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李长青律师认为:彭文志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纯系被故意陷害。


1、 彭文志等人是失地农民


起诉书载明:2006年4月,宣城市国土局征收济川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大塘、桦树等村民组土地,用于城市道路鳌峰东路延伸段建设,并兴建国鑫大桥。


刑事侦查卷第四卷2006年4月25日签订的《宣城市征(拨)使用土地协议》和《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证实,彭文志等村民所在的村民组被征收。彭文志等村民从此失去生活来源。


2、政府有义务帮助彭文志等失地农民自谋生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宣城市政府、宣州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法定义务支持被征地农民彭文志等人开发经营。彭文志等人利用闲置场地开办货场自谋生路,符合法律的规定。


刑事侦查卷宗第六卷2009年2月13日《关于要求在鳌峰东路跨铁路立交桥东侧建立物流中转站的申请》和2009年10月15日《关于鳌峰东路铁路立交桥东侧桥下货场情况说明》由济川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然而主管部门宣城市城市管理局和宣城市建委并未作出明确的答复,系怠于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3、 经营货场的行为已经得到了政府机关的默许


尽管上述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明确的答复,但是货场从2009年开办至2016年关闭,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并没有被行政机关禁止,并且多名证人证实市建委等部门提出了建设要求,并且还到现场进行拍照等验收。这说明彭文志等人开办货场得到了政府机关的默许。


如果彭文志等人经营货场的行为属于犯罪,那么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属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彭文志等人投入了巨额资金建设货场


彭文志、彭文军和付明德等人均证实,开办该货场前期投入了人民币二三十万元的巨额资金,用于平整场地、修建道路和增加设施,并且每年还有数额不菲的维护费用。开办当年2009年度仅仅收取的租金十一二万元并不能弥补其开办投入,直到第三年才弥补了成本。他们用自己的资金承担了市场风险,结果还算不坏。


5、 彭文志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说一千道一万,合同诈骗罪的实质仍然是诈骗,而诈骗的主观构成要件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本案当中,彭文志等人是通过投入资金和劳动、出租场地来换取承租人的租金,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市场行为,而不是不劳而获的非法占有的诈骗行为。


6、彭文志等人签定场地出租合同没有冒用他人名义


刑事侦查卷宗第六卷当中《租用场地协议》甲方一栏的签字均为彭文志等人及其家属,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主体是彭文志等自然人,不存在冒用他人名义的情况。合同双方的主体应当以签字盖章的部分为准,而不能紧紧抓住合同文本当中不规范的词语大做文章。


退一万步讲,即使彭文志等人在马路上捡来一枚印章签订合同,出租场地或者交付货物,收取租金或者货款,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是为了达成市场交易,同时交易的对方也没有损失。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市场交易,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比比皆是,按照本案公诉机关的观点都应当追诉,这岂不是太荒唐了?


7、出租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彭文志等人没有诈骗行为


本案出租合同的标的物就是桥下九个桥洞,在案的货场照片、承租人孟广三等人的证言均已证实彭文志等人对其进行投资开发,并交付承租人使用长达七年,其已经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他骗了什么呢?指控彭文志合同诈骗不是无中生有吗?


8、承租人也没有上当受骗


诈骗类犯罪的结果是被害人因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从而造成经济损失。本案物流货场的开办是在承租人孟广三等人的建议下进行的,他们亲眼目睹了货场的开办过程,他们支付租金是基于实际占有并使用了租赁场地。如果他们使用场地不支付租金,那岂不怪哉?


9、 税务局对出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证明收入来源合法


2012年税务局已经对彭文志三人每人征收12000多元的税款,在2013年要求补缴税款,这说明三人的收入是合法收入,税务局不可能对违法犯罪所得进行征税。


10、出租货场一事被反复追诉,充分证明构陷迫害的本质


2013年8月,彭文志等三人,因为出租货场一事被宣城市公安分局直属分局以逃税罪刑事拘留,后不了了之。2017年5月,在彭文志在押的情况下,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又以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同年7月13日宣州分局起诉意见书变更罪名为诈骗罪;同年12月25日,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变更罪名为合同诈骗罪。


请问宣城市的公检法三家,法律是儿戏吗?法律是泥球吗?你们到底想给彭文志定个什么罪?这可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一顶帽子不成再换一顶!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认为:合同诈骗罪系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其构成的客体要见系侵犯合同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和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等人与承租户签订《租用场地协议》,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等三人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骗取了财物。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实本案被告人等三人通过签订《租用场地协议》的方式侵犯了承租户的财产所有权;另被告人等建立的物流中转站存在多年,公诉机关也未举证证实彭文志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公诉机关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与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019年初,彭文志一审宣判合同诈骗罪名没有认定,2019年3月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彭文军和付明德合同诈骗罪的起诉,李长青律师通过对法律的精准解读和适用,一石三鸟打掉本案莫须有的合同诈骗罪,获得良好的刑事辩护效果。彭文志由十余年的刑期缩短为四年,同时也为彭文军和付明德撤回起诉奠定了基础。可以说,李长青律师是一石三鸟,通过这一个案子拯救了三个当事人和三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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