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8日17时许,安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肖某、廖某及拆迁办有关人员来到东源寺三楼会客室,在肖某、廖某等人依法责令原住持黄某乙(法号:释乾雄)移交寺里相关事务时,遭到在场的黄某乙、唐祥萍、孙某等人阻挠。唐祥萍对肖某辱骂后,还动手拉扯廖某的头发,将廖某拉出门外,争执过程中,唐祥萍倒地昏厥后死亡。被告人孙某见状,借机称肖某打死人,数次用拳头击打肖某左脸部和胸部,导致肖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肖某伤情为轻伤甲级。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是在见师兄唐祥萍倒地死亡时,出于气愤的情况下,打了肖某几拳,但没有打肖某的眼部,其眼部受伤不是其行为所致。辩护人认为孙某没有伤害肖某的故意,其行为是本能的一般殴打行为,主观上没有伤害肖某的故意;现有证据不能合法证明孙某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8日17时许,安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肖某、廖某及拆迁办有关人员来到东源寺三楼会客室,向原住持黄某乙(法号:释乾雄)送达相关文件,在肖某要求黄某乙签字时,遭到黄某乙反对,继后,在场的唐祥萍、被告人孙某等人与肖某发生争吵,唐祥萍对肖某辱骂后,动手拉扯廖某的头发,将廖某拉出门外,在争执过程中,唐祥萍倒地昏厥后死亡。被告人孙某见状,借机称肖某打死人,数次用拳头击打肖某左脸部和胸部,导致肖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肖某伤情为轻伤甲级。经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人孙某2013年12月28日就民事赔偿事项与被害人肖某达成协议,并向被害人肖某赔礼道歉。被害人肖某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孙某的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是一时冲动伤害他人,主观恶性较小,事后,也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肖某同意不追究被告人孙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