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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权“毒鼠强投毒”案致一死一伤 疑犯喊冤14年获再审

发表时间:2019-05-16 17:04:14

    2018年10月3日,吴莉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

    逐字逐句读到文末,当看到“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的字句后,她一个人躲到角落,哭了起来。

    父亲吴春红身陷囹圄14年,狱中喊冤多年后,他的案子终于有了转机。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3岁的小儿子王成(化名),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两人均因“毒鼠强”中毒。7天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此案告破。《破案经过》显示,“经侦查,同村的吴春红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吴春红交待了他报复杀人的全部过程,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起诉书显示,做带锯生意的吴春红,此前因安装电表问题,与王战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战胜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产生投毒报复的念头。当天交完电费后,吴春红溜入王战胜家厨房,将“毒鼠强”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王战胜的两个儿子食用面粉、豆糁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司法材料中的一份《谈话记录》显示,商丘中院的相关负责人于第四次开庭前,向王战胜作出解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供述的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吴春红供述放毒药的裤子已提取,但未检出毒鼠强,而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因此,本案主要证据存在欠缺之处。”

    但一个月后,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吴春红提出上诉后,河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吴春红的申诉亦被河南高院驳回。

    服刑期间,吴春红坚决不认罪,并拒绝减刑。2016年6月3日,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吴春红的申诉代理律师李长青和金宏伟认为,此案有诸多疑点:投毒动机说法多变;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吴春红投毒;投毒现场未提取到任何与吴春红有关的证据。

    2018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高院再审。


▲ 吴春红的家人合影,摄于2003年左右。家属供图

    中毒后一死一伤

    2018年10月9日上午11时,周岗村里人烟稀少,除了在树荫下闲聊的几名妇女,很难看到其他人。进出村子的路是土路,两侧是农田,农田的尽头则是高低错落的民房。偶尔有三轮摩托来往,压过路面后,灰尘扬起两米多高。

    周岗村距民权县20多公里,人口200户左右,是县城西部一个小村庄。在任20年的村支书王印告诉重案组37号,村庄面积不大,村民大多沾亲带故,这些年来一直很平和,唯独14年前那起投毒案,“搞得人心惶惶。”

    王印所说的“投毒案”,发生在2004年11月15日。那天,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一死一伤。

    事发后,村子里一时间传言四起。有村民说俩孩子吃了别人给的糖,有村民怀疑人为投毒,还有人猜测是“中邪了”。当天下午,死者家属报警。

    2004年11月15日下午、11月22日早上,王战胜接受警方询问,讲述了事发前后的情况。他说,那天夜里一点多钟,他从朋友家喝酒回来后,发现小儿子王成有些发烧,妻子喂了他一包感冒药,药是同村杜某某那买的。

    早上7点多钟,他去厨房做早饭。“厨房案板上有半瓢面粉,我就把那瓢里的面,倒到一个豆糁碗里面(里面有半碗豆糁)。”王战胜说,他加水将面和豆糁搅成面糊后,倒入锅里煎。在当地,这种食物叫做“面托”。

    煎出第一个“面托”,并盛到碗里时,有村民来交电费,他便离开厨房,到堂屋里算电费。这时,他的妻子吴新丽和同村吴书贵的母亲在厨房。

    王战胜正翻账本的时候,妻子和吴书贵的母亲大喊,“战胜快来,战胜快来”。到厨房后,他发现王成躺在厨房里,嘴发青,浑身发抖。他立即叫来亲戚朋友,将王成送到民权县医院。“到县医院抢救一会儿,也没抢救过来,我二儿子就死了。”王战胜说。

    中午12点钟,亲属们从医院回到家后,大儿子王彬(化名)放学回来了。当时,王彬吃了一袋方便面,“快吃完时,我妈看出来,儿子身上一抖一抖的,脸色不正,眼就直了。”王战胜又将6岁的王彬送往县医院。最终,王彬经抢救脱险。

    警方询问,当天早上到死亡期间,王成吃过什么。王战胜回答:“我妻子喂他吃了一包药,在厨房我听我妻子说他吃了一块糖,别的我没看见他吃啥。”吴新丽称,煎好“面托”后,她和丈夫都没吃,两个儿子吃没吃,她并不清楚。

    2004年11月28日,王彬在县医院接受警方询问时说,事发当天,他在厨房吃了点“面托”,还吃了方便面,吃完后便“啥都不知道了”。

    案发当天下午,民权县公安局组织技术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尸检。《破案记录》显示,警方将王成的胃内容、王彬的呕吐物及王战胜家厨房的十余种物品送市局检验。当晚11时,送检结果出来:胃内容、呕吐物、厨房瓢里的面中,均检出“毒鼠强”成分。

    据此,警方认定,这是一起明显的投毒杀人案。

    村民王二轩提供的“重要信息”

    王战胜家中出事那年,同村的吴春红34岁,在村里做木材加工生意。这个消息传到吴春红家时,他正和妻子一起包饺子。女儿吴莉莉告诉重案组37号,当时吴春红还嘱咐她,不要随便吃别人给的零食。

    案发后,办案民警对死者家属及周边村民展开调查。2004年11月15日、16日,警方先后讯问了死者的父母王战胜、吴新丽。

    当被问及“是否和他人有矛盾”时,王战胜回答说,“我认为没和他人有矛盾。”

    吴新丽则提到六七人,并指出,“我们家的矛盾,都是因为战胜干村干部和电工得罪的人。在战胜得罪的当中,我认为赵某的可能性最大,因为赵某心最狠,俺村的人都叫他小人。”

起初,两人均未提及与吴春红有矛盾。

    案发第四天,11月17日下午,村民王二轩向警方提供了一条“重要信息”。

    他说,王战胜小孩中毒头一天早上,他和吴春红都去王战胜家交过电费。交完后,二人一起从王家堂屋走出,王二轩走在前面。他走出院门,向南走了十几米,停下来等了约一分钟,吴春红才从王战胜家走出来。

    当天下午,吴春红被带走询问,但他的说法与王二轩并不同。他说,那天交完电费,出堂屋门后,“王二轩走在前面,我走在后面,几乎是肩并肩,一块出的王战胜的院门。”

    这个线索引起案件指挥部重视,警方立即围绕二人开展调查。《破案记录》显示,二人与王战胜均有不同程度的矛盾。2004年夏天,王二轩跟王战胜的父亲吵过架。吴春红也曾因电网改造,举报王战胜多收他的钱。为此,王当面骂过吴,并以怀疑其偷电为名,到其家中查电。

    警方认为,王二轩提供情况的真假,是确定吴春红是否有重大嫌疑的关键。“通过技侦,排除了王二轩说假话的可能,那么吴春红回避这一分钟的去向,又和王战胜家有一定矛盾,疑点明显上升。”《破案记录》提到。

    警方决定对吴春红进行突审。直到2004年11月20日,吴春红第三次被审讯时,做了有罪供述。当天《询问笔录》的时间记载是“22:00至0:00”。

    按照笔录,吴春红供述称,2002年夏天,村里改造电网,当时王战胜是村里电工。“因为我有个带锯,用的是三相电,家里有个照明灯,王当时跟我要的钱高,要480元,我嫌高没给他。”吴春红称,此后,他和同村一名村民跟供电局打电话,举报了王战胜。为此,王曾在他面前骂过。

    此外,吴春红供述,2004年9月份,他的三相电表烧了,他找到王战胜,说要再买块三相电表安上,王战胜不愿意,让他买三个小电表,不让他用大表了。“小表比大表走得快,每月得多交十来块钱,还把我的照明电价格提高到每度0.7元,原来每度0.55元,我气得慌。”

    案发前一天早上,王战胜用大喇叭吆喝催交电费,说如果不交就把电掐了。“我就恼得慌,包了一包药,想瞅机会下到他家面里,吓唬吓唬他。”吴春红供述,他将鼠药包在纸里,装到裤子后兜右侧后,前往王战胜家交电费。

    交完电费后,他和王二轩一起走出堂屋,“我见战胜俩口子在记账,二轩出了战胜家头门(院门),我就拐进厨房,把准备好的药包拆开,走到他厨房屋北墙一个案板前,见案板上靠东边放着一个面瓢,里面有小半瓢面,我就把药撒在瓢中的面里,然后赶快把包药的纸装在我下边裤兜里。”

    吴春红提到,从厨房出来后,因害怕王战胜怀疑他,他便拿起厨房窗台上的一个马达轮看了一下,放下时,故意发出很响的声音。随即,他离开了王战胜家。下完药回去打扫猪圈后,他自己把裤子洗了。

    当日,吴春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拘。第二天,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案件告破。

    物证缺失 供述多变

    吴莉莉不相信父亲会投毒,在她的印象中,父亲忠厚老实,一天到晚在家里做木活。最关键是,她认为父亲跟王战胜家根本没有矛盾,没有理由去做这样的事。

    村支书王印不这么认为,他告诉重案组37号,警方为了调查此事,在村子里住了五六天,并非无缘无故就把吴春红抓了。他说,案发后,吴春红坐立不安,表现得很紧张,“里面情况多的很,警方那边都有(证据)。”

    但据民权县公安局《有关物证的说明》显示,吴春红交待其作案时的裤子已被清洗,后将其裤子送商丘市公安局进行检验,“未检出毒物”。此外,厨房中是否发现吴春红的足迹、指纹,卷宗中并未提及。

    “也就是说,除了口供之外,并没有物证能证明我父亲投毒。”吴莉莉称。此外,所有证人的口供中,无人提及看到吴春红进厨房。

    除了物证缺失,该案在侦查阶段,存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多变的情况。2004年11月20日,吴春红供述毒药的来源时称,是从内黄集姚民农药门市部买的,叫“敌害清”,用来杀鼠和虫,当时花了四五块钱。次日8时至13时的供述中,他又称,鼠药是从张庄村“传喜”代销部买的。他解释称,此前之所以说“敌害清”,是因为这种药毒性小,可以让自己轻一点(指罪行)。

    当天16时许,代销部老板陈喜告诉警方,周岗村东南角,有带锯那家的男子,来买过鼠药“闻到死”。此后,警方从两名案外人家中提取了“闻到死”,经技术鉴定,认为检材与“毒鼠强”一致。

    对于鼠药包装的去向,吴春红起初供述称,扔到墙外猪圈的化粪池了,后来又说在王二轩家东边用打火机烧了;对于洗裤子的情况,他第一次做有罪供述时说,下完药回家后,自己就把裤子洗了。后来又说裤子是第二天由妻子洗的,他怕洗不干净,又把裤兜洗了两遍。但是,其妻子却供述称,裤子是案发5天后的11月18日洗的。

    2005年3月28日,民权县公安局补充的《破案经过》提到,根据此案的客观情况,再取得进一步证据的可能性不大。战机稍纵即逝,2004年11月19日晚,警方对吴春红进行突审。“民警围绕吴的家庭、子女、老人等诸多方面展开心理攻势。经过民警耐心工作,吴春红交待了为报复他人而投毒杀人的犯罪经过。”

    2005年5月30日,商丘检察院以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6月14日,商丘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吴春红当庭推翻此前的有罪供述,称自己没有去过王战胜家厨房,没有投毒,没洗过裤子。在公安的供述,他称是“被打得没法才说的”。

    三次死缓 三次驳回

    吴春红翻供,法院并未采信。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中院三次判处其死缓,但均被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驳回。

    其间,原、被告双方律师曾进行激烈交锋。原告方王战胜的代理律师认为,吴春红供述的犯罪事实,有多项证据可以印证:证人王二轩交过电费后,和吴春红一起从王战胜家走出来,扭头不见吴春红,约一分钟后,吴春红又从王战胜家出来,从而印证吴春红供述趁机去投毒的事实;王战胜的大儿子王彬陈述,11月15日早上食用“面托”后中毒,印证吴春红将鼠药投放到面粉里的事实;王战胜证明,当时听到外面一声响,扭头看到吴春红在厨房的窗户前站着,印证吴春红供述投毒后,怕别人怀疑,在窗台上拿起马达轮,故意用力放下弄出响声,制造自己仅在窗前停留的假象。

    他认为,上述大量有效证据,可以证明吴春红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应判处其死刑。

    吴春红的辩护人则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他提到死、伤者的胃内容和洗胃液中只发现有“毒鼠强”,但没有面粉和豆糁,证明吴春红并未向面粉里投毒。另外,他提出,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吴春红脚印和指纹。

司    法材料显示,商丘中院第四次开庭审理此案之前,委托安徽阜阳市公安局对吴春红进行测谎。测谎意见显示:经过对吴春红三遍测试,发现其在相关问题上有说谎反应。我们倾向认为,吴春红所称“王战胜家厨房里的药不是我下的”系说谎。

    两个月后,商丘中院相关负责人询问了王战胜,形成《询问笔录》也被放入卷宗当中。笔录中,商丘中院相关负责人称,此案三次被发还重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供述的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吴春红供述放毒药的裤子已提取,但未检出毒鼠强,而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因此,本案主要证据存在欠缺之处。”

    “应该是吴春红投毒。”王战胜说。

    “我们法院判案是依据证据的,本案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谁也不敢马虎大意,草菅人命。”上述商丘中院相关负责人回答。

    但一个月后,直接证据并未增加的情况下,商丘中院第四次对吴春红作出有罪判决,判处无期徒刑。随后,吴春红的上诉、申诉,均被河南高院驳回。

    “河南版念斌案”?

    申诉被驳回后,吴春红失去了信心。吴莉莉记得,2013年,她去监狱会见父亲的时候,父亲说,“在家照顾好家人就行,别跟我喊冤了,我这辈子就这样了。”然后,大哭起来。

    直到2014年8月份,吴莉莉看到念斌被宣判无罪的新闻,她觉得父亲“有救了”。她说,这两个案子太相似了,同样是“投毒案”,同样经历了多次重审。她觉得念斌能平反,父亲也能。

    李长青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2017年,吴春红已经在监狱服刑8年,但仍拒绝认罪、拒绝减刑,说“如果不洗清这个冤屈,宁可死在里面”。经过阅卷、现场勘查,李长青和金宏伟认为此案疑点重重。

    法院认定,吴春红使用“闻到死”,在王战胜厨房的面粉里投毒。但金宏伟律师提出,侦查人员在吴春红家中,没有提取到任何鼠药或鼠药包装。“非常讽刺的是,本案证据中,两份鼠药鉴定,竟是从两个案外人家中提取,鉴定结果为含有毒鼠强成分。这种鉴定被放在案卷中,可想见当年办案之粗糙。”

    此外,金宏伟提到,“毒鼠强”具有可长期存留的特性,只要裤子中沾有“毒鼠强”,即便水洗,还是能够检测到。“用裤子被洗了,来解释没有提取到’毒鼠强’,是解释不通的。所以,原审未能证明吴春红于案发当日接触过’毒鼠强’。”本案中,吴春红提到的马达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

    李长青将此案称做“河南版念斌案”,“被害人到底吃了什么中毒,没有检验;投毒物几经变化;投毒现场没有任何与吴春红有关的证据;吴春红的有罪供述,是投毒的唯一直接证据。”

2016年6月3日,吴春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宣判其无罪。诉状中,他提到,本案口供系刑讯逼供、诱导。“刑讯逼供是真实的,在进看守所时,王宝通看见过我身上的伤。在试听资料中,说我表情自然,语言流畅,我是被逼无奈的,上级并没有看到,试听资料前的情形是什么样子。一是怕再受刑讯,二怕不按照他们说的去做,把媳妇抓来受屈。”

    只希望检察院、法院,给一个结果

    2018年5月2日至10月5日,吴莉莉将申诉状、判决书等43张资料,复印了312份,邮寄到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及省市相关部门。

    其间,商丘中院打电话,让家属过去了解情况。直到10月3日,吴莉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逐字逐句读完,看到“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的字句后,她躲到角落哭了起来。案发14年,吴春红的家属一直在等待这个时刻。

    吴春红的父亲回忆,案发前,吴春红老实肯干,有手艺,干木匠活一个月能挣上1000多块钱。“那时候挣得不算少了,当时还不兴打工,村里同龄人都在家种地,有的连自己都养活不了。”

    现如今,村民大多盖起二、三层的楼房,但吴春红家还保持14年前模样,土院子、破平房,院子里的带锯,也锈得没办法再用了。

    吴莉莉觉得,真的假不了,她相信总有一天,父亲能够平反,像聂树斌、念斌一样。“我们倒霉了这么多年,总该幸运一次了。”

    同样在等待的,还有王战胜的家属。14年过去,王战胜一家仍未从丧子之痛中走出来。10月10日,重案组37号来到王战胜家,当透露采访意图后,其妻子拒绝了采访,她表示不关心吴春红案是够重审,法院、检察院会还他们一个公道。

    2018年10月12日,重案组37号分别联系了民权县公安局及商丘中院。商丘中院相关负责人称,案件已经决定再审,不方便对此案发表过多意见。截至发稿,民权县公安局未作出回应。


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

编辑 曹林华 潘佳锟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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