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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廖海军故意杀人案宣告无罪

发表时间:2019-04-15 11:11:15

案件回顾 

1999年117日,唐山市迁西新集镇新集村两名女童被杀害,两天后遗体在村中井里被人发现。125日,唐山市迁西县公安部门宣告破案,称新集村17岁的廖海军有重大嫌疑。38日,廖海军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

2003年79日,唐山中院一审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判处廖海军无期徒刑。其父母均被定包庇罪(被认定共同抛尸),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决定,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廖海军故意杀人案。

2009年底,河北省高院做出刑事裁决,认为原判认定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其父母犯包庇罪事实尚不清楚。依据相关法律,撤销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将廖海军故意杀人案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0年424日,廖海军被取保候审。

2016年5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廖海军故意杀人案。

2018年8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三人无罪。

 

基本案情 

        2003年,唐山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海军因卖菜占摊位对同村陆某某心怀不满。

        1999年1171230分许,被告人廖海军在本村李某家小卖部门前遇到陆某某的女儿和侄女,遂生报复之念。被告人廖海军将两女孩骗至自家东屋,用铁管分别朝两女孩头部猛击,将二人击倒在地,后又持自家菜刀分别朝二人头颈部猛砍数十刀致两女孩严重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和脑功能障碍死亡。

        被告人廖海军作案后,将自己犯罪经过告知其父被告人廖友、其母被告人黄玉秀。廖海军、廖友、黄玉秀将两女孩尸体装入麻袋,用双轮车运至新集村东南朱江家麦地附近的一废弃水井处,并将尸体抛入水井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海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廖友、黄玉秀明知廖海军实施杀人行为却予以包庇,并共同运尸、抛尸,妄图使廖海军逃避法律的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被告人廖海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廖友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黄玉秀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的辩护人李长青律师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无罪言词证据部分是在各被告人、证人相互隔离的情况下取得,高度吻合,可信度高。

二、有罪言词证据部分涉嫌非法取得,且矛盾重重,应予排除:

1、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部分涉嫌刑讯逼供;2、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彼此不一致,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3、证人证言有罪部分前后不一致,彼此不一致,不能互相印证。

三、关于鉴定意见。公安部的两份物证鉴定已经充分说明廖友家的血迹非陆红陆楠所留。上海市公安局DNA检验报告的检(p16)验结论不具有唯一确定性,也不能排除混有其他女性的血迹,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检材来源不明,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血型鉴定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现场勘查补充说明》载明对廖友家多次勘查未见麻袋、锔绳和铁管是对《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到麻袋、锔绳的否定。综上认为,廖海军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廖海军无罪。


宣判无罪

         2018年8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廖海军故意杀人,廖友、黄玉秀包庇再审发回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廖海军无罪,廖友、黄玉秀无罪。

         原审审理查明,199911712时许,廖海军在家中将被害人陆甲(女,殁年9岁)和被害人陆乙(女,殁年9岁)杀害,并在其父廖友、其母黄玉秀协助下将二被害人尸体抛入新集村村外一废井内。原审判决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廖友、黄玉秀犯包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廖友、黄玉秀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判后答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廖海军案答记者问】

    问:案件启动重审程序后历时九年,为什么直到今天才宣判?

    答:案件进入重审程序后,唐山中院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贯彻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理念,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本着对事实、对法律、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本案全部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归纳、整理、分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律师的辩护意见反复审查;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予以评价、论证。由于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涉案证据材料繁多且时间跨度大,对相关证据审核认定比较复杂,整体难度较大,故审理周期较长。

    问: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的再审判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什么?

    答:经综合评价分析,原审被告人廖海军作案动机不明,有无作案时间、抛尸时间不明;廖海军供述的作案凶器铁管未提取,所提取的菜刀未做鉴定;关于廖家东屋门下缘提取的血迹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认定是被害人血迹的依据不足。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亦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或解释,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原审被告人有罪的证明体系,未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问:再审宣判无罪后,廖海军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答:再审宣判后,唐山中院已告知廖海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提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廖海军如果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后,唐山中院将根据其申请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问:要从廖海军案件中吸取什么教训?

    答:廖海军案宣告无罪,依法保护了廖海军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公平正义。同时,我们要深刻吸取教训:一是要严格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二是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持,定罪证据不足的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

    :对该案如何追责?

    答:唐山中院将汲取此案深刻教训,并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及时展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赔偿

      2018年89日中午,在被宣告无罪之后,廖海军正式委托律师为自己及父母提起国家赔偿。廖海军本人正式委托了他的辩护人李长青律师作为自己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同时,廖海军父亲廖友的国家赔偿代理人也已经确定。89日中午,在离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廖海军在午饭时与律师签署的委托协议,接受委托的李长青律师。李长青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国家赔偿金之外,还将代表廖海军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2018年827日,廖海军案件的国家赔偿代理律师李长青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廖海军本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与李长青一起赶到法院递交申请书的还有廖海军母亲黄玉秀的国家赔偿代理律师王飞。同时,受廖友的代理律师金宏伟的委托,两位律师还代为递交了廖友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廖海军及其已经去世的父母的国家赔偿申请数额超过千万元,据廖海军案件的三位代理律师介绍,廖海军一家三口总计被关押了21年的时间。按照目前国家赔偿的单日数额284.74元计算,仅三人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数额就将达到218万。

      三位律师一致认为,本案系将廖海军、廖友、黄玉秀一家三口全部逼供入罪,赔偿请求人失去的是这个家庭的全部生活。所以,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按照日赔偿标准的三倍进行赔偿,仅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一项数额为654万元。

      同时,因廖友在接受审讯时身体受到严重损伤,已达到重伤的标准,赔偿申请中还增加了200万元的伤残赔偿金,此外还有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除此之外,该案件还产生了交通费、误工费和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近百万元。

      此外,廖友的代理人金宏伟律师还向迁西县公安局提出了赔偿申请。在赔偿申请中金律师指出,《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廖友在接受审讯后创伤中毒性休克、急性肾衰、代谢性酸中毒,病危住院。出狱后,廖友亦因肾功能衰竭而存在长期医疗依赖。

      同村村民亦可证实,出狱后的廖友已经不能进行正常的劳动和生活。因刑讯人员采用暴力踩踏廖友面部的逼供手段,造成廖友牙齿大面积脱落,出狱后的廖友只能进食流食和软食品,健康状况更是雪上加霜,最终年仅50即含冤离世。据此,依据2017年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的标准,请求迁西县公安局赔偿廖友残疾赔偿金148万元。 

      2019年42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廖海军代理律师处了解,当天下午廖海军收到唐山中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依据该决定书,廖海军将获得国家赔偿340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约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3% 

    

追责控告

      2018年910日上午,廖海军提交的《刑事冤错案件司法工作人员追责控告书》中被控告人包括原唐山市迁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的张宝祥,原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现任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王铭锁,原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铁军、李维、李歆等,涉及当年的公检法办案人员等11人。 

   

最终赔偿

      2019年422日对廖海军案做出的赔偿分为三部分:限制黄玉秀人身自由赔偿金519935.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76218元,合计796153.24元;限制廖海军人身自由赔偿金116885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20960元,合计1789817.7元;限制廖友人身自由赔偿金531609.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82420元,合计814029.58元。三人的赔偿金共计3400000.52元,将一并支付给廖海军。

      另外,法院还判令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三人恢复名誉,并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廖友的代理律师金宏伟表示,依据决定书,目前国内案例中对监视居住也进行完全赔偿的并不多,廖友的赔偿从监视居住第一天算起,可以说是一个进步。廖海军的律师李长青表示,22日的国家赔偿决定仅是唐山中院就廖海军一家三口的人身自由方面作出的国家赔偿。迁西县公安局对廖海军一家三人的人身损害的国家赔偿,将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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