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 律师 文
1996年3月27日深夜,在四川省雅安市城郊发生一起命案,外来务工的人力三轮车夫倪华高被人打死并抛尸在周公河边。现场有四人路过看到部分行凶过程,此四人在发现尸体的当日(3月28日)即被公安部门全部找到,并制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将前一晚看到的两人在现场打架的相关细节以及作案人的体态、发型、衣着特征、对话口音等关键信息进行了固定,另有两人看到疑似作案人作案后从河道游走逃离现场,该两人也在案发后不久被公安部门找到,亦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结果显示,倪华高系被他人将头颅左侧强力作用于钝体,造成左额、颞、顶、颅底粉碎性骨折,颅内严重出血死亡。即被害人倪华高是被人抓着头撞地撞死的。
此案发生前十天,1996年3月18日,在湖南邵阳长大到九岁后随父母到雅安完成小学三年级后、初中、高中学习后到成都读完大学回雅安工作两年后于1994年6月开始到武汉测绘科学大学开发部上班的青年刘昶明,与前来武汉寻找他的女友李平(化名)二人一起回到雅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手续一时未办妥,二人暂时租住在雅安城郊周公河吊桥处农村,其住地离倪华高被害之现场约两公里。
1996年5月9日,与刘昶明发生过打架纠纷的李平的四姐夫李真(化名)向公安部门报案称倪华高死亡案件的作案人系刘昶明,当晚,公安部门将刘昶明与李平强制带至雅安市公安局刑警队,并且宣布对二人收容审查。对李平的收容审查理由是“李平可能知情”。
李真报案时称其从其妻子李京(李平四姐,化名)处得知系刘昶明杀人。根据笔录记载的时间,1996年5月10日上午,先是李京向公安部门作证称其听李平讲过刘昶明杀人,接着是李平向公安部门作证称刘昶明向其讲了作案杀人的事实和作案过程,到了当天晚上,刘昶明向公安部门供述了作案过程,三人所述的作案过程基本同属于一个版本,即“刘昶明与三轮车夫因付款问题发生纠纷,车夫拿出匕首要刺刘昶明,刘昶明夺下刀,然后将车夫打死。”但是到了5月11日,刘昶明的供述变成了另外一个版本,作案起因成了“因为心里烦燥,无理由的就是想杀一个人,”作案过程没有了“匕首”的情节,且关于三轮车夫的衣着、现场情况、打击过程等细节与前一个版本完全不同。
1996年10月17日,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天下午庭审全程结束后短暂休庭了不到一个小时,即复庭宣判:刘昶明构成故意杀人罪,判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决书不顾刘昶明前两次认罪供述存在根本就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版本的重大矛盾,断章取义,有罪推定,各取一截,认定作案起因是刘昶明供述的第一个作案版本“因付款问题发生纠纷”,认定的作案过程却是另一个版本的供述内容。刘昶明不服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将案件拖了三年后,没有开庭,“疑罪从轻”,于1999年2月1日将刘昶明改判死缓结案。
四川省高院和雅安地区中院的两审判决连最基本的事实都弄错了,认定刘昶明作案是“坐三轮车从雅安市区回租住房途中”,但是现场方位图清楚无误一目了然的显示,从雅安市区回刘昶明租住房处根本不会经过案发地,二者根本就不是一个方向,一个往南,一个往北!
原两审判决认定刘昶明作案的主要证据就是刘昶明的口供和李平被收容审查时在公安部门所作的第一份证言笔录,以及李平姐姐李京的二次传来证言。
刘昶明的口供是被侦查人员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非法手段搞出来的,刘昶明称被带到雅安市公安局刑警队后,遭到了三天三夜不准睡觉、多次长时间的煽耳光、烟头烫、警棍打、皮带抽头部及全身、手铐砸,导致刘昶明全身乌青、多处出血,还有饿(开始两天只给吃了3个包子),酷刑之下,“为了摆脱当时那种困境,我就根据办案警察的提示乱编作案过程”。公捕大会游街时,刘昶明即当街向四川省地震队的多名熟人喊冤叫屈称遭逼供。所以,刘昶明的供述出现了先后完全不同的两个版本的作案过程,正是因为警察在案发第二日即掌握了现场的情况及目击者所述的情况,所以他们在一个多月之后可以根据他们所掌握的情况对急于摆脱酷刑的刘昶明进行指供,也正是因为这种提示性的指供,所以刘昶明加上自己想象再加上听闻当地对案情的传闻进行的编造会出现完全不同的版本且均与现场勘查、尸检情况、目击证人证言出现大量细节上的重大矛盾。
李平声称刘昶明给她讲过自己杀人的证言,是系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李平被收容审查关押了27天)期间,被办案警察打耳光、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是非法的、无效的、虚假的证言。除了这一份笔录,李平在获得人身自由之后,良心发现,多次向公安人员、辩护律师、庭审中、一二审法官进行了澄清,说明指证刘昶明的证言是被办案警察殴打、提示、威胁之下所作的虚假编造,完全推翻了第一份指证笔录。同时解释为了编造借口向其姐李京借钱,编造了刘昶明与三轮车夫打架伤人需要钱赔偿医药费的虚假事实,并以此理由向李京前后两次共借了300元钱。而李京的证言,也是来源于李平一时的编造,完全不具有可信性。
其实,展现在一审法庭上的,和存于案卷里的,就有大量足以证明刘昶明无罪的证据:四名目击证人在现场清楚的听到了作案人说的多句话,四人异口同声表示听到的是雅安南郊乡、蔡龙乡一带本地话,不是普通话,不是外地口音,而刘昶明自小生活在湖南邵阳,九岁时初到雅安,生活在其父母工作的几乎全部是外来人口的省地震队大院,根本就不会讲外人很难学会的雅安话(人称“雅安三绝”中的二绝就是雅鱼、雅语);有一名明确表示在现场有意靠近作案人并拉过作案人的胳膊劝架且完全看清了作案人半边脸的证人,在出庭作证时,面对辩护人的发问,其明确表示不能指认作案人是刘昶明;四名出庭的目击证人没有指认从刘昶明身上提取的被认为是作案时所穿的衣服;目击证人对作案人特征的描述,多处与刘昶明不符;刘昶明的供述笔录存在大量的前后矛盾、与现场勘查笔录及尸体检验笔录矛盾、与证人证言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与其说刘昶明的供述笔录是刘昶明作案的证据,还不如说这漏洞百出、矛盾重重的供述笔录(酷刑的产物)就是刘昶明无罪的证据!
刘昶明的父亲刘本培、母亲李建中,均是高级知识分子,是专业人才,为我国的地壳构造运动、地震研究事业发展作出过重要的贡献,在退休之前几年调回母校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后合并为武汉大学)科研、任教。但自刘昶明被错抓后,二十年来人生全毁,所有精力全部花在了申冤之上,而今二人均已年近八旬,白发苍苍,熬得多病缠身,每日所事,仍是为子申冤。然而,严打之年(1996年)定案易,终其一生翻案难,二人虽时时碰壁,但仍不改初心,坚韧不拔,决心申冤,不死不休。
而刘昶明,在正与女友办理结婚登记的青春年华,在美好人生刚刚起步之时,一切忽然都终止在了1996年5月9日,随之而来的酷刑、屈打成招、死刑惊吓、错案终成,熬尽十年惨剧,终不胜冤狱摧残,2006年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2007年准予监外执行,医治无效,现在已经完全失去行为能力,每日三餐起居尚需二位老人照料,形同走尸,比死更惨。